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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读丨不是为师罚你面壁,而是规则罚你面壁
说起面壁,你想起的是什么?《三体》里的面壁者罗辑还是《笑傲江湖》里被罚在思过崖面壁的令狐冲?
刚刚发布的《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则》),将面壁列为法定惩戒手段之一,引发议论。《规则》将教师可以对违规违纪学生实施的惩戒措施分为三大类,一般惩戒、较重惩戒和严重惩戒,其中面壁反省属于一般惩戒,完整表述是“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
细看这些惩戒措施,大都有一种熟悉感。比如“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就是罚跑圈吗?“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应该包括罚打扫卫生。此外,留校、叫家长这些也都在内。那么现在明文规定的教师惩戒权与以往约定俗成的教师惩戒权有何不同?
最根本的不同是权力的来源。鲁迅在《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中讲,私塾先生“有一条戒尺,但是不常用,也有罚跪的规则,但也不常用。”那时候先生如何打罚学生是不需要谁授权的,如果认真追究起来,也可以说是父母授权的。我们80后小时候还经常听到父母对老师的叮嘱,“孩子交给您了,该打打,该骂骂。”
而现在教师的惩戒权是法律授予的,“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现代社会反对将孩子视为父母的私产,父母对孩子家暴尚且违法,更没有权利把惩戒权让渡给老师。法律之下,孩子、父母、老师都是平等的受保护的个体。但是如果只谈保护不谈惩戒,势必让教育成为不可能之事,当前一些学校也确实出现了老师“不敢管”的现象。而今后老师罚站、罚跑圈都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就不用怕个别家长无理取闹了。
法定惩戒权的特征是规则化,老师必须“依法执法”而不能“肆意执法”,更不能“自主立法”。保障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惩戒权,绝不以牺牲学生的正当权益为代价。《规则》除了规定教师能做什么,也规定了不能做什么,比如不得“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唉,只要有这两条,我念书时就能少受多少罪。
教育惩戒权明晰之后,教育实践中的冲突和纠纷不会立马消失。但是各方有了据理力争的那根准绳。谁遵守了规则,谁违反了规则,拿“绳子”一量便知。令狐冲再不服,也想不到要求岳不群出示“执法依据”,而现代的教师却要有底气说出“不是为师罚你面壁,而是规则罚你面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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