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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企业年金是否可以分割?

2025-03-25 12:12
上海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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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严婷 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具有类似于养老保险的性质。通常情况下,企业年金只有在职工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定居或死亡时方可领取或继承。那么,在离婚时,如果不符合领取条件,企业年金是否可以进行分割呢?

一、企业年金的可分割性

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认为企业年金可以分割,但也有少数法院持不同意见。例如:

1、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2民初18570号判决认为:“企业年金属于补充养老金性质,在未退休的情况下并不具备领取条件”,因此不予分割。

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88361号判决认为:“被告的实际权益目前尚不清楚,故本院对上述年金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原告可待权益归属明确后另行主张”。

3、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3)内0221民初2758号判决则认为,原被告双方都有企业年金,且皆为夫妻共同财产,故不予分割,双方各自持有己方名下的企业年金。

二、企业年金的分割方式

在可以分割的情况下,实践中不同的法院仍然有不同的分割方式。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年金包括三部分:个人缴纳部分、单位缴纳部分以及企业年金投资的收益。其中,投资收益又可分为个人缴纳部分投资的收益和单位缴纳部分投资的收益。

通常情况下,法院只分割个人缴纳部分及其投资产生的收益。例如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7号判决指出,“企业年金具有补充养老金性质,是职工养老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后依照养老保险的处理办法进行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可以分割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

也有些法院判决只分割个人缴纳的部分,不分割其产生的收益。例如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24431号判决认为,年金账户中的收益无法细化为个人投资收益和企业投资收益,因此无法分割,仅分割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

三、企业年金的具体分割方法

在分割企业年金时,常见的具体方法包括:

第一,仅分割一方年金:该方继续持有年金,但需补偿对方个人账户及收益的一半;

第二,分割双方年金:双方继续持有各自的年金,年金个人账户及收益多的一方补偿另一方差额的一半。

四、税收问题的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领取养老金时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到账金额并非年金账户中的全部金额。然而,从现有判决来看,法院通常不考虑税收问题。例如,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终24116号判决认为:“关于个税问题,被告可待符合领取条件时,依税务部门核算后的具体金额另行主张权利。”

本期文章作者

严婷

家与家律所 副主任

三级律师(中级职称)

上海律协第十二届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执业7年,经办800+婚姻家事案件,有丰富的庭审经验与调解心得,擅长处理疑难案件,化解复杂矛盾

擅长离婚纠纷、抚养权纠纷、婚内财产保护、分家析产纠纷、继承纠纷、家族财富管理及传承规划等

原标题:《离婚时,企业年金是否可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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