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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及公众健康、破坏企业声誉,“内鬼”私自产销安宫牛黄丸被判刑
北京朝阳法院发布一起涉食品、药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依法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宫牛黄丸的同仁堂“内鬼”,维护老字号品牌声誉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1、隋某、王某2、邱某均系北京同仁堂制药厂员工。2020年至2023年7月,被告人王某1、隋某、王某2、邱某等人,利用非法获取的部分安宫牛黄丸制药原料,自制安宫牛黄丸并向吴某某等人出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80余万元。其中,王某1、王某2负责将非法获取的安宫牛黄粉混入蜂蜜后揉成药丸晾干,从网上购买药壳、封蜡对药丸进行分装、蜡封。邱某负责在药壳上加盖“安宫牛黄丸”印戳,用金箔对药丸进行外包装。隋某负责寻找客户、对外销售。本院经审理认为,王某1、隋某、王某2、邱某等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销售上述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均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且属于情节严重,分别对四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安宫牛黄丸属于以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急救药品。根据“两高”药品安全司法解释规定,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属于以孕妇、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应当认定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王某1等人虽系同仁堂制药厂员工,但私自生产安宫牛黄丸并销售属于未经批准生产、销售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急救药,可以认定其行为已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即使没有给药品使用者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也构成犯罪。私自生产药品,不仅危及公众健康,还破坏了企业声誉、挤压了企业竞争空间。本案依法打击私自制售安宫牛黄丸的同仁堂“内鬼”,不仅保护了公众用药安全,同时为老字号企业营造了公平的市场环境,维护了老字号品牌声誉及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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