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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皮书:中青年立遗嘱人数有所下降,涉及不动产占比最高
中青年立遗嘱人数有所下降。3月21日,《中华遗嘱库白皮书(2024年度)》在京发布。
白皮书显示,从2017年到2023年,中青年立遗嘱的总体人数呈现出持续增长的趋势。尤其是2023年,相较于2022年的3467人,中青年立遗嘱人数实现了翻倍增长,达到了7124人。但2024年的中青年立遗嘱的总体人数相较2023年,有所下降,仅为5468人。
观察数据可知,从2017年到2024年,中青年立遗嘱人群总体登记的数量和比例保持较为稳定的情况。其中,50-59岁的年龄段为立遗嘱人群的主要集中年龄段,总占比达到了34.65%。
白皮书指出,从八年的数据变化情况来看,中青年立遗嘱人群年龄变化趋势总体呈现稳步增长的态势。中青年立遗嘱人群中,女性占比总计为64.92%,男性占比总计为35.08%,女性人数要明显高于男性。说明中青年人群中,女性比男性有更强的立遗嘱意识。
从地域上看,中青年立遗嘱人群的区域以北上广为主要的地区,北京地区占比约为26.22%,上海地区占比约为22.49%,广东地区(除深圳外)占比约为27.64%。这三个地区总占比一共达到76.35%,显示出中青年立遗嘱人群在这些地区的集中趋势。相比之下,其他城市的占比则相对较低。
中青年立遗嘱人群的婚姻情况主要以“已婚”人群为主,历年的占比相对稳定,保持在67%左右。相对于60岁以上人群,中青年立遗嘱人群中,婚姻状况为“离异”的比例达11.67%,高于老年人群。
据统计,中青年人立遗嘱的理由主要原因较为多样且占比相对平均。其中,防止财产下落不明占比最高,为18.71%。其他原因和避免纠纷占比相对最低,分别为6.33%、7.37%。
白皮书指出,八年间,中青年夫妻双方一同订立的比例和单方订立的比例,相对而言属于比较持平的状态。2024年夫妻双方订立比例为53.88%,单方订立比例为46.12%。中青年夫妻双方同立遗嘱的比例要远远低于老年群体同立遗嘱的比例。
白皮书还指出,从全国遗嘱登记财产的类型比例上看,中青年人群遗嘱中涉及不动产的比例占比最高,始终保持在97%以上。同时,处理的不动产类型也呈现多元化态势。2024年的数据显示,遗嘱中处理的不动产,除了常见的商品住宅用房以外,还出现有别墅、公寓、小产权房、办公楼、商铺、厂房、车位等类型的不动产。
在不动产的数量上,比较多的是2处到3处不动产,其中2处不动产占比为37.39%,3处不动产占比为31.38%。经分析数据发现,大部分人拥有房产和车位,该数据说明,订立遗嘱的中青年人群普遍属于“有车、有房一族”。
值得关注的是,有5%左右的遗嘱人名下没有不动产。白皮书表示,该现象说明,部分中青年人逐渐意识到订立遗嘱的重要性,即使没有像不动产这种重大的资产,也提前做好了安排。
与此同时,通过观察中青年所立遗嘱中公司股权、理财合同、保险单与其他四类资产类型近八年的走势情况,可以看到“其他”类财产的数量增长明显。
白皮书认为,其他财产的增加从侧面反映了社会财产的多样化,也能反映出市民对自己财产保护意识的提高。其他财产既有收藏品,个人物品,保管箱、合同权益,也包括虚拟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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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的中国社会公民,被用工单位录取之后,直到这一个社会公民退休为止,在整个履职过程中,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保护。然而,中国社会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社会公民就职所供职的单位性质有以下两种类型: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2、居民企业(含私营企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合以上两种类型供职的全体员工。但是,当中国社会公民为以上这两种类型单位供职结束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就失去对以上两种类型单位供职人员的保护。因为,中国社会公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手续的时候,自动转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文件约束”。即:退休前中国社会公民统一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护,退休及退休后自动转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辖。这种情况中国社会公民和劳动者是完全不知道的。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原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者的退休待遇,和企业单位劳动者的退休待遇完全不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待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人办函(1998)101号文件执行。其中,包含对自动离职、开除公职人员,强制剥夺社会工龄这一涉嫌违宪、违法的歧视性处罚“文件”。中国社会居民企业(包括私营企业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统一执行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即:无论(自动离职、开除公职、劳改释放犯)任何情况,连续计算工龄。
由此可见,兰交大博文学院开除刘伶利老师公职的后果很严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自动离职、开除公职”人员退休后的社会工龄被涉嫌违宪违法的人办函(1998)101号“文件”强制剥夺工龄后清零。例如:你曾经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了20年。当“自动离职、开除公职”事件发生之后,这20年工龄在你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退休手续时被强制剥夺工龄为零。这一社会矛盾如何处理,可否统一执行劳办发10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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