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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防止被告转移财产,法官教你财产保全
弁
言

“法官,我怕被告转移财产该怎么办?”
“法官,被告的支付宝和财付通能不能冻结,需要多久?”
“法官,财产保全最多能维持多久?如果原告不来申请解除,我的财产会一直被冻结吗?”
为全力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针对上述财产保全相关问题,小编为您准备了本期节目内容,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副局长王梦意、法官助理张帆聚焦于我国现行的财产保全制度,详细为我们介绍什么是财产保全及财产保全的形式和期限。


案例
自然人李某起诉某劳务公司要求给付工资及赔偿金十万余元,并在开庭后向法院申请冻结该劳务公司某银行账户中的银行存款十万余元。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冻结该公司某银行账户中的银行存款十万余元。不久后,李某和该劳务公司律师一同来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李某表示,该劳务公司原本在庭审时依旧对抗情绪十分高涨,但在被保全后,因账户冻结无法申请贷款,直接联系李某达成和解并全额给付工资及赔偿金十万余元,使得李某提前实现了诉讼目的,这也是财产保全制度的魅力所在。
01
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在人类法律史上源远流长,甚至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中的占有令状,在大陆法系中表现为“假扣押、假处分”,在英美法系中表现为“禁令”、“临时性救济措施”等。概言之,财产保全是指在诉前、诉中、执行前对当事人财产的临时性控制措施,目的在于确保判决得以执行以及避免当事人损害。
02
财产保全的好处?
财产保全制度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
财产保全制度的运用,一方面可以尽早给作为原告的企业主体挽回损失,符合经济发展所崇尚的效率价值取向,对违背契约精神的企业产生震慑,有助于塑造诚实信用的商事交易氛围;另一方面,法院在根据原告申请对被告采取保全措施时,也会尽量减少对于被告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人民法院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在实践中,对企业土地所有权、厂房、机器设备、车辆等采取保全措施时广泛运用“活封活扣”,即尽量只查封产籍、车籍限制转让而不限制对财产的使用,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有助于企业存续和正常运转,促进市场配置资源效率的提升,优化营商环境。
保全制度有助于以保全促调解、促和解
保全制度,将强制执行威慑力前移到诉前、诉中环节,督促被申请人积极应诉、主动调处,在诉前、诉中阶段促成双方和解,节省当事人诉讼成本,有效化解纠纷。
财产保全制度确保判决得以执行
司法运行讲求客观,秉持公平,追求正义,为了客观、公平、正义得以最大化的实现,势必要通过一定的标准化程序和期间来完成,而现代社会是经济加快流动的社会,财产的处置愈发具有便捷化和快速化的趋势,财产保全制度的存在有利于弥合财产快速处置与严守司法程序的割裂感,以案件诉争金额为限防止财产在案件终结前被转移、处置,从而更好地促使司法运行取得良好的社会实效。
03
财产保全有哪些形式?
财产保全根据申请时间在案件诉讼进程中的节点可以分为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和进入执行程序前的保全。
对于诉前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明确,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此外,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对于诉讼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明确,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对于进入执行程序前的财产保全,其申请时间应处于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04
财产保全的期限规定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内容来源:王梦意、张帆
文字编辑:王展玉
图片编辑:王科乂
审 核:丁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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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官说法】防止被告转移财产,法官教你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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