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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日丨烟花事故致消费者受伤,谁该为消费者损失负责?
在喜庆的节日氛围中,烟花往往是增添欢乐与热闹的重要元素,但绚烂夺目的烟花背后,也暗藏着诸多安全隐患。近日,双峰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燃放鞭炮致使他人受伤的消费者维权案件。

基本案情
家住双峰县锁石镇的陈某因家有喜事,在同村的商店贺某家买来某花炮厂生产的“八方来财”烟花,增添喜庆热闹的氛围。然而,在燃放过程中,烟花底部突然爆炸,花炮向外横射,射中陈某的右眼,陈某当即被送往娄底某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陈某所受伤被评定为七级伤残,某花炮厂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产品责任保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后因各方协商处理未果,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耐心倾听各方当事人的诉请与辩称,归纳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各方进行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在烟花爆炸致陈某受伤事实清楚,花炮厂作为生产者,是必须要担责。大家都换位思考下。陈某确实遭受了巨大痛苦和损失,赔偿金得能保障他后续生活。花炮厂产品责任不能逃避,这也是对消费者负责,以后生产也得更注重质量。”
“法官,我们愿意承担责任,毕竟是我们的产品出了问题。但赔偿金额得合理,我们也有经营成本。希望陈某能在金额上稍微松动。”
“我这眼睛都这样了,以后生活都难,赔偿肯定不能少。我住院费、治疗费,还有以后的康复费,都得有着落。”烟花厂工作人员话音未落,陈某立马补充道。
承办法官设身处地、苦口婆心,从情理法三个角度进行释法明理,纾解当事人心结。经过2个多小时的调解,最终各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由某花炮厂和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陈某各项损失26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生产者对产品责任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产品存有缺陷、被侵权人遭受了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前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生产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销售者则是承担过错责任,即销售者在保存、流通等过程中存在过错致使产品存在缺陷的,则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案涉产品存在缺陷致被侵权人受伤,但无证据证明销售者对产品缺陷存在过错。因此,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撰稿:龚伟志
原标题:《3·15消费者权益日丨烟花事故致消费者受伤,谁该为消费者损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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