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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警钟长鸣:数万起案件背后的冷思考
2023年8月30日湖北荆州,“她抢我妹妹玩具,我想让她消失”出于这个念头,未满12岁的小东杀害了4岁女童泡泡。未成年人犯罪往往只是起于一个细微的念头,这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常见情形。
由于作案时小东未满12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3年的专门矫正教育,小东得以回归正常生活。
案发后刑侦反馈小东的施暴原因则因泡泡与小东妹妹因玩具问题而多次发生争执。因为“不满”,小东扼杀了一名稚嫩的生命。
纵观青少年犯罪的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常常由冲动所致。
即,在冲动性犯罪行为产生的过程中,少年对行为是否会触犯法律,会造成什么后果等缺乏预见和考虑,侵犯行为多是在意识水平低或未被意识的状态下实施的。
但本次调查所揭示的事实却并非如此,让我们近距离走近这些未成年犯罪者,剖析犯罪阴影背后的面孔。
细数2014-2022年间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案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量普遍分布在3万至6万之间。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的数据显示,2016-2019年间小学以下学历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量减少,而初中及以上学历的人数增加。
未成年犯罪者的受教育程度逐渐提高,未成年人犯罪常见于青春期的初中生群体。
这意味着未成年人的实际犯罪能力在提升,未成年犯罪者具备了更多的犯罪思维与犯罪技能,犯罪方式逐渐多样化。
此外,已有学者的研究表明未成年人犯罪的作案预谋性逐渐增强。这从侧面说明,一些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能够认知到自己实施的是犯罪行为。
纵观8年间的数据,2017年始校园霸凌与暴力犯罪情况不断显现,2019年-2021年间犯罪人数有所下降,而2022年犯罪人数快速上涨,高于过去五年的平均数。随着2023年大同9岁少年对同学实施侮辱性的欺凌,2024年邯郸3名初中生霸凌同学并杀人埋尸等事件曝光后,未成年人犯罪的话题成为广大民众普遍关注的重点。
未成年人犯罪手段的暴力化倾向正在不断加强。
以上数据表明,当未成年犯罪者实施犯罪过程中遭遇到被害人的反抗时,有高达54.2%的未成年犯罪人选择通过施暴将犯罪进行到底。
这意味着,现阶段未成年犯罪者在道德情感上的扭曲与对生命健康权的漠视已经趋于严重化。
从这个角度看,将未成年人犯罪看作是年少无知与冲动作祟已经欠缺说服力。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初中及之后的继续教育与社会教育,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具有重要意义。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2》显示,2020年至2022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中曾受过刑事处罚的分别为2092人、2197人、1737人,分别占同期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总数的3.8%、2.9%、2.2%。再犯罪比例的下降,反映了对涉罪未成年人再教育成果的提升。
如何防止未成年人再犯罪?
家庭、社会和法律需要联合发力,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合理矫治。
对于某些情节相对轻微的犯罪事件,法律也给出更具人性化的矫治措施,如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其围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对犯罪未成年人展现出了更多宽容。
例如,2023年6月,16岁的小王因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致使一名被害人被骗19000余元而被移送至额尔古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本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考虑到小王具有系未成年人、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检察院对小王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决定。
以上司法机关统计数据显示,不起诉率从2014年的5.31%到2022年的36.1%,呈现上升趋势。涉罪未成年人处在人生的岔路口,附条件不起诉给了他们重新开始的机会,助力他们步入新生活。
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157962人。
如果这样大一批未成年人无法再次融入社会、回归正常生活,那么极有可能再次滑向犯罪深渊,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再教育对于降低犯罪率和再犯罪率具有重要作用。
(一)我国相关法律变迁
以往的法律条款中,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等严重犯罪,因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不受法律制裁,这也使得法律成为低龄犯罪的“免死金牌”。
● 2016年7月18日,广西岑溪13岁少年沈某某因不满父亲责骂而离家出走,将同村的3个幼儿骗至偏僻处逼问父母放钱的地方,未果之后,因害怕事情败露,将三幼儿杀害,并抛尸到废井,最终,沈某某因作案时未满十四周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被收容管教3年。
● 2018年12月31日下午,湖南衡南县三塘镇初一在读学生罗某,因在家里要钱和母亲发生争执,用锤子先后将母亲谭某某、父亲罗某某锤死,事后面衡南警方在云南大理将其抓获,但因未满14周岁不会受到刑事处罚。这一桩桩血淋淋的案件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民众的正义情感,要求刑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呼声越来越高。
为了回应民众关切,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十七条新增第三款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在立法上为惩处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提供了一条路径,但机械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标准无法有效遏制犯罪低龄化趋势,亟待进一步探索完善。
(二)各省的本土化探索
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年龄的探索和修正从未停止。
除了最高法对法律条款的完善和调整之外,也离不开各省份的响应,如推出本土化的政策机制来适应不同类型的犯罪案件。
(三)各国量刑年龄界定
对比其他国家对于未成年人承担刑事处罚年龄的界定,不同国家呈现出差异化。
(四)各国再教育措施对比
相较而言,外国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实践经验比较丰富,对于未成年人再教育的问题,美国采取的是狱外矫正措施,有拘留中心、群居之家、住居治疗中心、野营集训所等矫正机构。英国的措施中有一条是监管令,能够对涉罪未成年人的行为实行监管,并及时调整教育措施。
我国再教育措施还比较单一,主要是专门学校。
专门学校原称工读学校。诞生于我国上世纪五十年代。2012年,“工读学校”改为“专门学校”,2020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沿用了该名称。
然而目前专门学校在全国分布极为不均,贵州、北京、四川等6省份的学校数量合计超总数70%,至2022年仍有9省份无专门学校,个别人口大省仅1所学校。
由于现有专门学校数量太少无法满足需求,导致需要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无校可去”。再加上强制入学程序的缺失,也导致对触法未成年人教育矫治、预防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难以发挥效用。
2024年3月,河北邯郸13岁初中生遇害案在社会上引发了强烈反响与广泛关注。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暴力化趋势再一次掀起了讨论热潮。未成年人低龄犯罪是一个涉及社会、法律、学校、家庭等多方面的重大社会问题。在数字化媒介时代,依托社交媒体平台的传播,社会问题往往会受到网络舆论影响。
低龄不应是恶性犯罪的“免死金牌”。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探索更为智能化、可控化、数字化的预防与再教育措施至关重要。“在复杂的社会现实面前,法律能解决和改变的,即便是有限的,也要一步步的向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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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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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河南法制报《低龄不是恶性犯罪的“免罪金牌”》https://k.sina.com.cn/article_1479040710_58285ec6019017l34.html
【14】安徽政法《法治日报头版聚焦安徽高位推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https://mp.weixin.qq.com/s/kKZER-z2HolKJxX6sE5AjA
【15】惠州e普法《解读“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https://mp.weixin.qq.com/s/zpRi5xgl-Lw5TGaO0_Ui2A
【16】政知见《“零容忍”!三省份政法委书记部署打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https://mp.weixin.qq.com/s/zI68S_W5ENb6UawZ2CrkAg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对未成年人严重犯罪该惩处的依法惩处》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30342.html
文案:绳健勋、谢烁琪
图表:韩佳彤、张冉炘
H5: 彭楠、刘若瑾
排版:刘若瑾、彭楠
指导老师:黄雅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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