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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夫妇抢生二孩诉社会抚养费征收第一案开庭:聚焦适用法律

澎湃新闻记者 赵孟
2016-04-28 20:05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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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夫妻双方都不是独生子女、此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家庭(下称非独家庭)是否应追缴社会抚养费?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妇女黄艳芳选择让法院来裁决。

4月28日上午9时,全国“非独家庭诉社会抚养费征收第一案”一审在湖北监利县人民法院开庭。庭审焦点集中在,监利县卫计局对黄艳芳夫妇做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被告监利县卫计局一位科长出庭,庭审持续了约两个半小时,未当庭宣判。

黄艳芳和丈夫都不是独生子女,她于2015年5月生下第二个孩子,但一直未受到处罚。2016年1月1日,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实施。1月11日,黄艳芳收到监利县卫计局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其被征收社会抚养费98700元。一周后,黄艳芳将监利县卫计局告上法院,1月25日立案。

原告代理律师燕文薪认为,新修订的人口计生法已于2016年1月1日生效,其中第18条规定了中国公民可生育2个子女,监利县卫计局在新法生效之后,对黄艳芳夫妇生育二孩做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其行政行为缺少法律依据。

被告则认为,黄艳芳在生育第二个孩子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尚未修改,按照当时的法律应该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当时未做出征收决定是因为,对黄艳芳的超生行为“不知情”,现在仍应依据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做出处罚。

公开信息显示,1月13日,湖北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曾表示,新法实施前违法生育二孩但还尚未做出处理决定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这意味着,该省此前未收到处罚的已生二孩家庭,将会被追缴社会抚养费。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2015年10月20日,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审理过一起类似案例。单独抢生二孩父母刘亭、石媛于2012年生育二孩,2014年8月18日,他们收到黄梅县计生局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其生育行为违法。

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决黄梅县计生局败诉,理由是,2014年3月27日,修改后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可申请生育二胎。被告依据修改前的法律对原告刘亭、石媛征收社会抚养费法律依据不充分。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浙江台州章榮真、李善霞夫妇为“单独”夫妇(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于2012年7月生下第二个孩子,但当时未受到处罚。2014年7月11日,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口计生局仍然对章榮真、李善霞夫妇发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征收其社会抚养费13万元。

然而,在玉环县人口计生局做出征收决定之前,即2014年1月17日,《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其中将符合二胎生育条件的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章榮真和妻子不服,将玉环县人口计生局告上法庭。

该案一、二审原告均败诉。随后原告向浙江省高院提起申诉,2015年8月10日,浙江高院裁定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由浙江高院进行再审,目前再审时间尚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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