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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售卖求职者履历 构成侵犯公民信息罪

2021-07-29 11:35
北京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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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一个偶然的机会,我得知一家中介公司为了牟利,已将包括我在内600多人的求职履历中的姓名、电话、住址、身份证件号码、工作经历等,非法出售给他人从事犯罪活动。

请问:公司此举构成犯罪吗?读者:梁莜莜

梁莜莜读者:

公司此举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结合本案,公司的行为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

一方面,公司已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只要未经公民同意,将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的,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特定人提供,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均属于“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公司为了牟利,擅自将求职者的姓名、电话、住址、身份证件号码等提供给他人,无疑与之吻合。

另一方面,公司之举属于情节严重。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情节严重”,是指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等等。公司将600多人的个人信息非法出售给不法分子,甚至他们已用之进行犯罪活动,无疑难逃罪责。

(颜东岳)

来源: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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