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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九百万被扣押款判决前被缴财政,政法委称公安知错

澎湃新闻记者 付丹迪 实习生 孙艺真
2015-08-28 18:28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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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该局在办理周伟案中,扣押中创科技款项1163万余元,其中近900万元直接上缴市财政。

出狱后,周伟就走上了“讨债”之路。

周伟原是北京中创阳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公司)董事长。2009年7月,周伟因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在周伟被捕3天后,山东淄博警方扣押中创公司资金1100余万元。但这笔钱中有近900万元未随案移送,而是被办案人员直接上缴淄博市财政。此后这笔扣押款一直未返还周伟。

负责办理此案的淄博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中队长王世蛟称,被扣款项是政府与合作企业给周伟所办污水厂的钱,理应在周伟被抓后返还政府。

近日,周伟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这笔钱是从公司账户和我个人账户中扣的,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公司其他项目的资金。淄博公安怎能在案子没审判前就把这笔钱认定为非法所得。”

律师丁金坤认为,淄博警方冻结的存款,如果是涉案财产,由法院最终处置,如果不是涉案财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淄博市政法委督查室主任刘延强告诉澎湃新闻,目前正在帮助周伟协调此事,“公安已经知道他们错了。”

周伟已向山东省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山东高院也受理了他的赔偿申请。

办案警察:“(化验情况)是我们弄错了”

由淄博市公安局委托淄博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出具报告称,污水厂进水口中NH3­-N(一种污水物质)的含量为1500-2300mg/L,而出水口该物质的含量为110903mg/L。

2005年8月,周伟执掌的中创公司与淄博市淄川区杨寨镇政府签订污水处理厂建设合同。

一年后工厂竣工,中创公司又与杨寨镇政府签订污水处理协议,中创公司承诺2个月后工厂投入试运行。

但在试运行前,周伟称他发现杨寨镇政府报给其的污水数据有误,原设计不具备匹配的排污能力。

到2006年11月20日,周伟将此事报告淄博市人民政府。

周伟称他在报告时明确指出,实际废水中的挥发酚含量非常高,远超工厂处理能力。“当时淄博市政府让我按时开始试运行,可以在试运行过程中调整方案,于是我和送水企业签了合约。”

2007年7月14日,淄博市公安局将周伟刑拘。2008年4月,周伟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提起公诉。

起诉书显示,2006年11月20日,即周伟报告淄博市政府当天,他在设备尚未完善,明知不能达标排放污水的情况下,为谋求非法利润,欺骗市、区两级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声称污水厂已具备实际排污能力,与送水企业签订合同并收取费用。

污水处理厂的排污能力究竟如何?

一审中,由淄博市公安局委托淄博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出具的《工程调查报告》与《水质检测报告》显示,污水厂进水口中NH3¬-N(氮氨,一种污水物质)的含量为1500-2300mg/L,该物质在污水厂出水口的含量为110903mg/L。由此报告得出“该污水厂污水处理能力太小”。

而周伟表示质疑,“这份报告是假的。就算我的工厂不工作,进水口与出水口污水浓度至少是相似,怎么可能出来的污水比进去的污水还脏50倍。”

为求证此说法,澎湃新闻多次联系淄博市政府与淄博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但对方电话均未接通。

而负责办案的王世蛟告诉澎湃新闻,这份证据“化验情况反映不准确”,“是我们弄错了”。

但王世蛟坚持称,周伟在经营污水厂期间,没有按照国家标准排放污水。“他犯诈骗罪,证据确凿。”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周伟提起上诉,2009年7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周伟犯合同诈骗,但因其认罪态度好,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周伟和他所在的中创公司各被处罚金30万元,同时没收该公司资金近200万元。

法院尚未宣判扣押款已上缴财政

2012年,周伟获释,开始了自己的讨债之路。

澎湃新闻从一份淄博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出具的说明材料中发现,警方在办理周伟案中,共扣押了中创公司款项1163万余元,其中仅有265万余元随案移送。剩下的近900万元被认定为非法所得,于2007年10月上缴淄博市财政。

在终审判决生效后,法院已经归还周伟警方随案移交的余款,但上缴财政的900万元,至今无人还他。

“这笔钱是从公司账户和我个人账户中扣的,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公司其他项目的资金。淄博公安怎能在案子没审判前就把这笔钱认定为非法所得。”周伟说。

而王世蛟表示,彼时周伟被扣的1100余万元是政府与送水企业给污水厂的钱,理应在周伟被抓后返还政府。

离开监狱后,周伟曾多次委托律师前往淄博市公安局协商此事,但都无果。

2015年1月,周伟向淄博市公安局递交国家赔偿申请。当年4月,淄博市公安局《函复》周伟,称此事均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周伟应当向法院申诉反映情况。

收到《函复》不久,周伟向山东省公安厅申请刑事赔偿复议。6月25日,山东省公安厅称,淄博市公安局仅以《函复》形式答复周伟不当,公安局应在30日之内对周伟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作出决定。

周伟称至今,他都没收到淄博市公安局的决定。

“我们按照正常程序办案,只管把所有钱扣住,把赃款交给财政。周伟应该向法院反映他的赔偿诉求。”王世蛟称。

采访中,淄博市政法委督查室主任刘延强告诉澎湃新闻,目前政法委正在积极帮助周伟协调此事,“当地公安已经知道错了”。

律师丁金坤称,对涉案财产的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六部门《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冻结的存款,应制作清单,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金融机构上缴国库。

“所以,淄博警方冻结的存款,如果是涉案财产,由法院最终处置,如果不是涉案财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冻结,予以退还。”丁金坤说。

7月9日,周伟向山东省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当日,山东高院受理了他的赔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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