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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法院被指欠当事人140万,原副院长:部分或挪用盖楼
近日,河南焦作市修武县人郭小四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反映,修武县法院于上世纪90年代“违法执行”其财产,并将部分用于法院建楼,如今仍有140余万未归还。
已经退休的修武县法院原副院长、纪检组组长孟庆丰曾调查过此事,他告诉澎湃新闻,的确存在修武县法院欠郭小四钱的情况,法院也曾动用郭小四的财产用于盖楼。
4月15日,澎湃新闻致电修武县法院现任院长古海林,对方听到记者身份,即挂断电话。
同日,修武县法院副院长陈小伟告诉澎湃新闻,目前法院已经成立复查小组调查此事,法院是否存在欠款暂不可知。
法院被指多次违法执行
1949年出生的郭小四,是修武县蔬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修武县蔬菜公司于1989年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此前以“修武县副食品公司第二批发部”(下称“第二批发部”)的名义经营。
第二批发部曾与修武县村民杨安刚有经济纠纷,修武县法院要求蔬菜公司向杨安刚偿还欠款。1990年1月,修武县法院工作人员查封了郭小四的一辆车。
1990年8月3日,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当月23日,修武县法院将此前从郭小四帐号上划走的1620元退给了郭。
“这时我们和杨安刚的案子已经结束了,但法院并没有停止执行。”郭小四的儿子郭燕忠称。
他告诉澎湃新闻,1992年6月20日,修武县法院的执行人员王保平从蔬菜公司保管员手中“抢走”了公司4个仓库钥匙,并将原锁换掉,新钥匙由王保管。直至1993年5月24日,王曾多次以执行名义对其父亲库存的所有商品进行扣押,还开走两部汽车。
原仓库保管员千保成曾写材料证实此事。他还称王开走其中一辆车时,“没有让我签字或检查,也没出具法院的扣押手续。”
郭燕忠认为,在扣押时,法院方面只有王保平一人在场,“他以执行名义故意超标执行,所有扣押商品未经盘点。”
日前,澎湃新闻多次致电王保平,始终未有人接听。
焦作中院委托焦作市审计机构所做的经济鉴定报告显示,截至1992年4月8日,修武县蔬菜公司会计账面反映库存商品1427180.75元。
郭燕忠称,到目前为止,当年被扣押的商品和汽车大多不知去向,“法院现在还欠我们140多万元。”
法院曾承认挪用扣押款建楼
已经退休7年的修武县法院原副院长、纪检组组长孟庆丰曾调查过此事。他告诉澎湃新闻,的确存在修武县法院欠郭小四钱这回事,扣押财产的事实也存在,“执行可能是有些问题。”
他还称,当年法院盖楼,没有那么多钱,其中“可能挪用了一部分郭小四的财产”。
一份文件显示,修武县法院建办公楼动用了郭小四的吉普车变卖款。(受访者供图)据郭燕忠转述,1996年5月,时任修武县法院院长王德华也曾承认郭小四控告、申诉的情况,并对其表示歉意。
4月17日,澎湃新闻致电王德华,对方表示,时间太长,不记得了。
郭燕忠向澎湃新闻提供的一份落款为“修武县人民法院”的材料显示,1996年7月28日,修武县法院确曾向财政局申请拨款,称法院在1991年建北办公楼和审判庭时,因缺少资金曾挪用当事人款项。
材料还称:“在挪用当事人的款项中,其中有县副食品公司二批部(郭小四)的一辆北京212吉普车的变卖款15000元。”
在一份文件中,修武县法院提到:“郭小四提出的退回和赔偿金额较大,我院又无力支付,将向县财政局申请拨款后逐步支付赔偿。”(受访者供图)与此同时,1999年11月18日,修武县法院在向全国人大信访局汇报《对郭小四反映的事项处理意见》中再次提到:“郭小四提出的退回和赔偿金额较大,我院又无力支付,将向县财政局申请拨款后逐步支付赔偿。”
郭燕忠介绍称,20多年间,修武县法院曾分3次赔付郭小四共计17184.05元,“自此之后,法院一直推托至今不赔付余下欠款。”
孟庆丰也向澎湃新闻证实确有三次退还款项的事实,但其记不清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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