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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生而平等”——谁的平等?
不久前,笔者在“澎湃”发表的一篇小文中提到,美国《独立宣言》中的“人人生而平等”主要是指美利坚民族平等建国的集体平等权而非个人平等权,引起学界朋友的一些疑问。那么,此平等究竟是谁的平等,看来值得探讨一番。
古典自由主义与公民共和主义是美国宪政的两大基石。随着20世纪中叶新共和主义史学的兴起,一些学者更多地强调古典共和与公民美德在建国中的作用。但是不管怎么强调,自由主义在现代美国宪政精神中无疑居于强势。在1787年《宪法》取代《邦联条例》并解决了国家建设的难题之后,特别是美国联邦通过南北战争克服了南方的州权思想之后,民族认同和国家能力建设的紧迫性似乎隐入幕后,自由主义成了推动美国历史的显性思潮。
在此背景下,开国时期一系列文件中的概念原意受到了新的解读甚至偷换。比如,“民主”从一个贬义词变成了美国制度自诩的标签。再如,个人权利取代集体权利成为了主流话语。最典型的例子是关于宪法第二修正案持枪权的解释争议,最终2008年赫勒案和2010年的麦克唐纳案确立了“个人权利说”对“集体权利说”的胜利,个人持枪权压倒了各州人民集体持枪权的解释。对“人人生而平等”这句话的解读,也应该放在这个大背景下。
“独立”与“平等”
独立前的北美,按18世纪的世界标准,可以说享受着高度的自治、自由和经济平等。最近不断“躺枪”的托克维尔君,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曾大为惊叹美国的平等。
北美殖民地没有封建传统,在英国和欧洲大陆根深蒂固的大地产和大贵族在这里都不存在。来自欧洲的移民脱离了老家的等级关系,自然不会心甘情愿地委身于新的等级桎梏。北美有着几乎无穷无尽的土地供应(如果将原住民印第安人的土地“产权”忽略不计的话),打破了资源稀缺性的市场魔咒,使任何人想让别人依附于己的愿望落空。因而,北美享有英国母所不具有的经济平等。
同时,早期移民中有不少是与英国贸易公司签订了契约而来,是一种商业性移民,因而居民与殖民地之间有着类似于股东与股份公司的关系,那么一人一票的政治平等(主要体现在市镇议会中)也是自然而然的结果了。因而,在托克维尔这样的欧洲贵族看来,北美是一个平等的世界。殖民地人民当然也会意识到这一点,他们对平等没有很迫切的诉求。
但是,独立运动引发了平等的意识。北美殖民地对英国的不满由来已久,但独立问题被提上日程始自1765年《印花税法》。英国原来不怎么干涉殖民地事务,无奈英法七年战争使英国背了一屁股的债。英国合理地认为,这场仗是为保卫你们各殖民地而打,那么你们多少也出点血,于是开征了这个印花税。这引起了一个争议:英国议会能否对殖民地立法?北美人对英王一向绝无二心,“不怨皇上怨太监”,他们只是对英国议会颇有微词。所以当时北美语境中的“独立”,仅指独立于英国议会的管辖权,而非独立于英帝国。在这个前提下,北美人所说的“平等”,指的也不是与英国的平等,而是在英王统治之下,殖民地与英国本土的平等。
可是,一个突发事件——1773年的“波士顿倾茶事件”改变了聊天的氛围。来自英国议会的惩罚措施,使一些人开始悄悄议论从英国独立这个大逆不道的话题。原来,英国议会即使对殖民地拥有管辖权,一般也只在《航海条例》所覆盖的涉及整个帝国商业流通的领域中行使管辖权。现在,议会拿着1766年《公告令》,威胁要管殖民地的“任何事务”(in all cases whatsoever),这就过于“任性”了。结果矛盾升级,双方在莱克星顿打响了第一枪。殖民地和国王之间仍有点中世纪色彩的“效忠换保护”关系被打破了,殖民地认为自己已经解脱了效忠义务。托马斯•潘恩的《常识》更是添乱,一通大骂把国王拉下了神坛。很多人开始希望能够完全独立,在这个背景下“平等”逐渐变成了北美殖民地与英帝国本身的平等。
总之,在独立运动前,美国的个人平等权已经领先于欧洲,因而北美人没有必要和动机去特别关切这种平等。在独立运动语境中的平等,指的是集体的殖民地居民与英国本土的兄弟民族或与英帝国本身的平等关系。
《独立宣言》的意图与文本
从《独立宣言》的意图和文本来看,“人人生而平等”指的都不应是个人的平等。
从意图看,《独立宣言》是美国独立的钟声。第一句话就说明了此宣言的宗旨,即“当一个民族必须解除同另一个民族的联系……必须把驱使他们独立的原因予以宣布。”最后一段话,宣言重申了这个目的,即宣称北美殖民地是“独立自由的国家”。与《邦联条例》和《宪法》不同,《独立宣言》没有建立国内制度的功能,故不涉及个人平等权利的问题。
从文本上看,“人人生而平等”(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这句话出现在最为大家所熟知的第二段中。杰斐逊后来回忆说,其实他最初并不是特别看重这段话,因为他认为这只不过是表达了当时社会的普遍观点而已。不少后世的研究者也认为,杰斐逊在这段话中不过是重复了洛克的名言,只是将三大不可剥夺的人权从“生命、自由和财产权”改成了“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也就是说,这段话没有超出当时殖民地社会的普遍观念。那么,基于前面对殖民地社会思潮和语境的回顾,个人平等权也不大可能是该宣言的重点。
杰斐逊在此处宣称的“人人生而平等”,并非重点,而是他的逻辑起点。正因为人们生而平等,且享有不可剥夺的权利,才需要建立政府来保护他们的权利。当政府破坏这个目标时,人民便有权更换或废除之,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单从这个逻辑看,“人”既可适用于个人,也可适用于集体的人。然而字面上,杰斐逊在此处用了一个复数形式“men”。如果是特指个人权利,那么使用“every man”貌似更严谨,而非“all men”。事实上,在美国内战前,就有废奴主义者使用“every man”来声张个人平等的权利。
另外,从宣言的第二部分,即对英王罪行的控诉,也可看出其更多强调的是集体权利:被安到乔治三世头上的这些指控,大多涉及英国在法律、贸易上对殖民地的不公正以及战争行为。受到侵害的是殖民地的集体权利(主要是商业精英的权利),与个人平等权利没有太多关系。
当然,严格来说,北美人民与英国人民在个人权利上确实存在着不平等,比如在英国议会的代表权。因而殖民地喊出了“无代表不纳税”的口号。但《独立宣言》第二部分没有提到这个问题,说明它已经不是殖民地的一个重要关切——当殖民地要独立时,它们自然不再关心在宗主国议会中的代表权问题了,因而这种个人权利的不平等也失去了意义。
林肯对杰斐逊的重解
《独立宣言》的作者杰斐逊确实具有平等情怀。虽然终其一生都是奴隶主,死后也没有给他的奴隶以自由,但是在宣言初稿中,他用了一大段来谴责奴隶制。不幸这段话被大陆会议删掉了,宣言也失去了一次倡议个人平等的机会。
作为美国宪法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独立宣言》和1787年《宪法》有着非常不同的价值基础。如果说宣言反映了洛克《政府二论》中的自然法观念,宪法则具有精英主义共和的底色。特别是在平等问题上,宣言虽然没有声明,却也没有否定个人平等。宪法则明确以“其他人”来指代黑人奴隶,且在人口统计中规定一个黑奴只能折算五分之三个白人。因而,从宣言到宪法,在社会内部的平等问题上实际是倒退了。
依据美国宪法的立法精神,自由比平等更重要。事实上呢?笔者选取比较重要的几位美国总统的就职演说,比较“自由”和“平等”在其中出现的次数,也许可以反映出它们在美国价值中的重要性:华盛顿为6(次自由):0(次平等);杰斐逊为9:1;林肯为2:2;杜鲁门为32:4;肯尼迪为10:0;里根为14:1;克林顿为5:1;小布什为7:1;奥巴马为5:1。
大家也许会注意到,只有在林肯总统的就职演讲中,自由和平等势均力敌。这也许只是巧合,但是,确是林肯开启了美国平等史上新的一页。除了《独立宣言》,另一个让“人人生而平等”深入人心的就是林肯的《葛底斯堡演讲》。林肯创造性地将杰斐逊笔下的“人民的平等”改造为“个人的平等”,为其解放黑人的努力塑造话语权。后人,包括绝大多数美国人,已经习惯于在林肯的意义上理解“人人生而平等”这句话,忘了它在《独立宣言》中的原始含义。(其实林肯这个演讲的出台,背后有着国际关系和意识形态的动机,不过对于林肯这样一位令人尊敬的历史人物,本文暂不黑了)
平等两翼之互动
怎样理解“人人生而平等”,似乎无关大雅。但是如果想要理解美国历史,理解当代世界意识形态,“谁的平等”这个问题马虎不得。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确定,它指的主要是集体的平等而非个人的平等。当下流行的见解源自林肯的概念再造。
当然,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二者并不必然是相互矛盾或排斥的。笔者就此问题讨教过美国斯坦福大学宪法史教授雷科夫(Jack Rakove),他回信说:“我相信杰斐逊的目的主要不是、或者完全不是支持社会内部平等的一般要求,而是作为一个人民的权利:行使集体权利抵抗暴政并建立新的政府。这也符合洛克的思想……但是即使不以此为目的,《独立宣言》与公民个人拥有平等法律权利这一观念是不矛盾的。”
建国之后,个人平等和集体平等的分歧具有了不同的意义。美利坚民族平等建国的权利已经不是问题。相反,围绕国内的平等权,包括个人平等权和集体平等权的斗争,成为美国社会发展的动力。
林肯建立了个人平等的价值观,是历史的进步,但是也导致了黑人经济社会权利迟迟得不到落实,以个人平等掩盖了族群的不平等。20世纪60年代的民权运动高扬群体平等,主张通过“积极行动”补偿黑人等族群遭受的历史不公。可是这又导致了对白人的逆向歧视与对个人才能和努力的挫伤。90年代以来个人平等观大举回潮,导致了一系列废除积极行动的立法。
今天的美国社会在个人平等和集体平等的问题上仍然争论不休,只是自由主义霸权使个人权利意识渐显极端之势,公民美德的失落阻碍了共识形成,国家面临失能危险。一年前,笔者在华盛顿地铁偶遇前国务卿赖斯的一位助手,我问起美国政治缺什么,她若有所思地答:“公民美德”(virtue)。的确,美国是时候再谈谈集体权利和公民共和了。
总之,本文初步鉴定,《独立宣言》中的平等主要是指殖民地人民的集体权利,林肯将之再造为个人平等权。个人本位还是集体本位本是具有高度意识形态性的争论,但是美国社会进步的历史告诫我们,争论本身不是目的。争取个人权利不应以削弱集体权利为代价,论证集体权利也不应否认个人权利的价值。争论,不是为了一地鸡毛地“互黑”,而是为了交替性、周期性地改善国家,造福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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