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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法细化“七日内无理由退货”:4类商品除外

澎湃新闻记者 俞立严
2014-11-20 20:26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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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适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与否的说明

        11月20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修改《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简称“新条例”)的决定。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获悉,新条例将于2015年3月15日起实施。

        商品包装拆封后,是否还适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这曾是有争议的立法问题。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确立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初衷,就是要让网购消费者与实体商场消费者享有同等检查、试用的机会,以便自主决定是否交易;如果要求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必须未拆封,那么规定“无理由退货权”就失去了意义。此外,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要平衡经营者的正当利益,消费者在选择无理由退货时,必须承担保证商品本身完好的义务。

        有些商品的包装、封套是为了流通环节运输、仓储的需要;还有些商品的包装、封套与商品本身高度关联,消费者就要根据不同商品的的特性进行检查、试用,保证退回的商品本身不污不损。

        为此,新条例明确,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上门推销等方式销售,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内无理由退货,而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以下4类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在这4类商品之外,如果商品性质特殊,实在不宜退货,经营者应当通过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设置提示程序,采取措施或技术手段,以便消费者确认;消费者在购买结算前如果已经确认,那么就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必须明确的是,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自收到退货之日起7天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消费者应同时返还在购买“被退商品”时得到的奖品、赠品或等值价款;除非另有约定,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新条例还特别明确: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且商品本身不污不损,也属于“商品完好”。

        此外,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对于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披露。

        经向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了解,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上海市正在积极推进统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信息的工作。为此,决定新条例相应增加将违法经营者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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