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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法意见稿亮相,由公安部起草受质疑

据《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6月17日,《看守所法(征求意见稿)》立法研讨会举行。
参加此次研讨会的既有公安系统官员如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局长赵春光、副局长郭振久,也有相关法学专家及法律实务界人士等。
目前,该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并未对外公开。参加此次研讨会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也不愿向澎湃记者谈及其中内容,“《看守所法》目前很敏感,其曾受到很多法律界人士的质疑。”
长期以来,对看守所的管理主要基于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看守所条例升格为看守所法,这是法学界的共识。
近些年,看守所内接连发生的“躲猫猫”、“喝水死”等一系列嫌犯意外死亡事件,使得封闭管理的看守所常常成为舆论非议的焦点。
去年3月17日,十余名律师联名向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建议,称看守所管理已成为推进司法文明最薄弱的环节,看守所条例亟须修改。
每年全国“两会”时,都有不少人士呼吁修改看守所条例或制定看守所法。
但赵春光在一次研讨会中提及,“公安部正在进行看守所法起草工作”,这引起了诸多法律界人士的质疑。
律师丁金坤直接称这“让人纳闷”,因为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兼具侦查司法职能,“怎么可以立法呢”。
根据《立法法》第7条,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12条,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法律案。
“公安部作为行政部门是没有立法权的,也无提出法律议案之权。即使是全国人大委托授权公安部起草法案,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丁金坤接受澎湃记者采访时说。
事实上,法学界早已有将看守所从公安部门中分离出来的声音。
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今年还提了侦羁分离的提案,他建议将看守所的管理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
他认为,在公安部门的管理下,看守所有“服务于(公安部门)侦查的嫌疑”。我国刑事案件的侦查和看管都归到公安,容易出现刑讯逼供与超期羁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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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的中国社会公民,被用工单位录取之后,直到这一个社会公民退休为止,在整个履职过程中,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保护。然而,中国社会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社会公民就职所供职的单位性质有以下两种类型: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2、居民企业(含私营企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合以上两种类型供职的全体员工。但是,当中国社会公民为以上这两种类型单位供职结束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就失去对以上两种类型单位供职人员的保护。因为,中国社会公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手续的时候,自动转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文件约束”。即:退休前中国社会公民统一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护,退休及退休后自动转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辖。这种情况中国社会公民和劳动者是完全不知道的。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原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者的退休待遇,和企业单位劳动者的退休待遇完全不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待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人办函(1998)101号文件执行。其中,包含对自动离职、开除公职人员,强制剥夺社会工龄这一涉嫌违宪、违法的歧视性处罚“文件”。中国社会居民企业(包括私营企业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统一执行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即:无论(自动离职、开除公职、劳改释放犯)任何情况,连续计算工龄。
由此可见,兰交大博文学院开除刘伶利老师公职的后果很严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自动离职、开除公职”人员退休后的社会工龄被涉嫌违宪违法的人办函(1998)101号“文件”强制剥夺工龄后清零。例如:你曾经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了20年。当“自动离职、开除公职”事件发生之后,这20年工龄在你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退休手续时被强制剥夺工龄为零。这一社会矛盾如何处理,可否统一执行劳办发10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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