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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以家人之名,是否就是真的家人?——民法典时代收养制度新变化

2020-11-10 14:5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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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家人之名,是否就是真的家人?

——民法典时代收养制度新变化

热播电视剧《以家人之名》中关于“收养”相关话题引起了社会热议。贺子秋的生母贺梅狠心抛下年幼的子秋,将他“送”到相亲对象李海潮家,之后一走了之。从此子秋认李爸为父,与尖尖一同在李家长大,子秋和李爸之间是否成立收养关系?

(图片源自网络)

《民法典》已将“收养”吸纳为婚姻家庭编中的一章,《收养法》从原先的“单行法”变身“法典法”。本文将对比“收养”入典前后的实质变化并对收养条件及程序进行梳理。

一、“收养”入典前后重点法条对比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收养章大体上是《收养法》的延续,在以下条款中存有实质性修改:

二、收养条件及程序梳理

收养主体(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是否适格是影响收养法律关系成立的核心因素。结合上文《民法典》收养章中的新修亮点,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适格条件确有发生实质性修改。

(图片源自网络)

对于被收养人而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的规定,被收养人的主体有所放宽,从原来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到所有“未成年人”。

对于一般收养人而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千一百条的规定,放开“无子女”的限制,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还可以再收养一名,在原有条件的基础上仍需满足“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另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关于异性收养,不再强调男性收养女性的单向选择,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均要求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亲属之间的收养,可不受一般收养人以上适格条件的约束。

关于收养程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登记-公告-协议签订-公证-收养评估”。收养登记是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要件。对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收养前需要履行公告程序。

收养是否必须签订协议和公证呢?答案是否定的。是否签订协议和公证并不影响收养关系的成立。另在本条新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是本次收养新增条款中的重要进步。

政府部门不仅需要对收养关系进行程序上的审查,还需要对收养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婚姻状况、家庭生活以及是否符合收养子女的具体情形进行实质性的评估,最终形成评估报告,以作为是否准许收养登记的重要参考。这一规定表明国家公权力对收养行为的监督,也是最大化保障被收养人利益的重要体现。

(图片源自网络)

在电视剧《以家人之名》中,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的规定,李爸满足收养人适格条件,但是子秋和李爸之间的收养关系并未成立,原因有以下四点:

一、子秋的情况并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的情形;

二、从送养角度看,子秋的父亲并不属于“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情形,子秋母亲单方将其送至李家,也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关于送养的规定;

三、从程序上看,子秋虽从小在李家长大,认李爸为父,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因双方并未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双方之间的收养法律关系并未成立。

四、即便子秋和李爸以父母子女身份长期生活,形成事实收养,但根据前三点表述,双方之间不符合收养关系成立的具体要件,收养关系不予登记,在此情形下,事实收养无法得到法律层面的认可。

此外,关于历史遗留中的事实收养问题,事实收养是否成立收养法律关系直接影响被收养人是否享有相应的继承权。经检索,在浙江省近3年涉及“收养”的26个案例中,有15个涉及事实收养认定的问题。

(图片源自网络)

对于在《收养法》颁布施行之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司法实践中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事实收养是否构成收养法律关系:一是公安户籍管理机关原始户籍信息等证明材料;二是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双方是否共同生活,有无公认;三是是否属于亲属收养;四是有无收养公证;五是有无族谱等其他证据佐证。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对事实收养作出认定。

作者简介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叶芸函

来源:西子女性

作者: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叶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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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民法典】以家人之名,是否就是真的家人?——民法典时代收养制度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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