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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唐律疏议》:史上水平最高的古代法典
《唐律疏议》:史上水平最高的古代法典
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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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水平高低,往往从它颁布的法典就可以看出这个国家的法治情况。因为法典就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书面体现,法治的进程与立法水平的发展是休戚相关的。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中国,曾经铸造了无数的辉煌,其中唐朝,无疑是中国历史上最鼎盛的朝代之一。一个社会繁荣昌盛的背后,有一套优良的法律制度在支撑运作,中华法系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其内涵和精神令人称道。在唐朝,中华法系在发展到巅峰的同时,一部伟大的法典见证了这段历史,这部法典就是《唐律疏议》。
最牛法典的牛气之处
《唐律疏议》,又称《律疏》,是指唐朝高宗永徽三年(公元652年)编定的唐律。由长孙无忌等十九人编定,永徽四年(公元653年)颁行。这取代了自唐高祖武德七年(公元624年)所编定的《唐律》成为唐朝的根本法典。
《唐律疏议》正式的名称是《永徽律疏》,《唐律疏议》为后世对其之通称。宋元时称作《故唐律疏议》。其后有唐一代再无更改,一直使用,对后世之立法如《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等有深远影响,并直接影响东亚及东南亚多国的立法。
任何一部经典的法典,都需要深厚的历史积累和繁复慎重的制订过程,《唐律疏议》同样如此。《唐律疏议》集中国法律思想之大成,继承魏晋南北朝以来的立法成就,进一步推进“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将礼与法完美结合,使汉代肇始之“春秋决狱”正式废止。
《唐律疏议》的诞生,是唐朝执政者不断发展、完善法律制度和思想的产物。
《唐律疏议》的结构形式和大部分律名, 与隋《开皇律》基本相同,这是因为唐初法律制度基本上沿袭隋朝。唐高祖于武德元年(618年)六月诏废隋《大业律》,暂用隋《开皇律》。同年十一月颁布五十三条新格,对隋《开皇律》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同时命令尚书仆射裴寂等人,以《开皇律》为基础,更撰新律。至武德七年(624年)三月编成,四月颁下施行,此即为《武德律》,这是唐朝的第一部法典。
不要继续搞“山寨”
《武德律》实质上就是对隋朝《开皇律》的照搬照抄,也就是个唐朝版“山寨”《开皇律》。这部法典已经有些不适应当时的社会现实。于是,贞观元年(627年)三月,唐太宗李世民令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参酌隋律,以“宽简”、“平允”和“画一”为原则,对《武德律》加以修订,于贞观十一年(637年)正月颁行,是为《贞观律》。
《贞观律》的刑罚有所减轻,律条也比较完备。《贞观律》改变了“一准开皇之旧”的面貌,确立了独立的风格和体系,是《唐律》的奠基,《唐律疏议》就是在它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
而后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永徽元年(650年)正月,唐高宗下诏:“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由太尉长孙无忌、司空李勣、尚书左仆射于志寧、刑部尚书唐临、大理卿段宝玄、尚书右丞刘燕客、御史中丞贾敏行等人,“广召解律人”,编定了《永徽律》,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等十二篇,五百零二条。
永徽二年(651年)闰九月完成新律十二卷,奏上颁行。显庆二年(657年)前后,唐高宗根据实际需要,又进行了一次小的调整,《永徽律》就是《唐律疏议》的主体。
《永徽律》制订后,由于律文追求宽平简明,而现实的情况是复杂多变的,实施过程中,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对于怎样理解唐律的条文以及用哪条律文更合适都没有统一的标准,法官在定罪量刑时缺乏具体的裁量幅度,在科举考试的法律内容也缺乏统一的标准,这就影响了唐律的实施效果,由此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
所以唐高宗就下令,对《永徽律》的法律条文逐条进行“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是以律疏的形式体现,与《永徽律》合为一体,这些律疏是世界历史上最早的正式的司法解释,体现了立法者高超的立法技术。
因此,《唐律疏议》是由两部分组成的,当时的立法者创造性的于律条之后附上注疏,使得“疏在律后,律以疏存”, 被认为是中国法制史上之立法典范,也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大创举。
国家强盛的最强动力
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被称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的代表,在中国以及东南亚法制史上具有深远影响。唐律的完备,标志着中华法系走向成熟。
唐代作为强大的封建帝国,曾是亚洲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其先进的文化(包括法律),被来往于长安的外国商人、僧侣、留学生传播到四方,是唐律对古代东南亚等国也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东南亚各国封建立法的渊源。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元年(761年)所制定的《大宝律令》,有律6卷,共分12篇,其篇名与次序都与唐律相同,而且律文的内容也很多相似。朝鲜的《高丽律》不仅在篇目体系上与唐律相同,在内容方面,如刑名种类和对特权阶级的优待条款等,也都与唐律极为相似。在越南,历代刑律也多仿照唐律。
以中国封建时代的唐律为内涵,以周边封建国家法律为外延,构建了区域性的法律系统。中华法系与世界其他四大法系并称为世界五大法系。法系是指根据法律的历史传统,对法律所作的分类。凡具有同一历史传统的法律就构成同一个法系。中华法系是指中国古代的法律的体系,它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中华法系与其他法系既有共通之处,又有自身固有的特点。他以自己独特的风采影响着亚洲与其有交往的各地,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国际法制史学者将《唐律疏议》与欧洲的《罗马法》相提并论,并视之为古代“中华法系”的代表著作,是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法典,其立法精神和水平广受古今中外学者的赞誉。
(节选自刘典《世界史上水平最高的古代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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