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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未及时过户,发生事故挂靠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2020-11-05 17:4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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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

挂靠人将车辆转让给第三人

但未变更车辆登记,

亦未与挂靠人解除挂靠合同的情况很多,

此时,

如果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

责任应如何承担?

被挂靠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一起通过案例了解一下

挂靠车辆多次转让但未办理登记,事故发生后,多方被起诉

2013年12月,张某与运输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协议,案涉车辆挂靠在该运输公司名下,2017年案涉货车经张某转让给李某,后又由李某转让给赵某,但均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018年3月,丁某与驾驶该车辆的赵某发生碰撞致丁某受伤,经鉴定,丁某构成二级残疾,丁某、赵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车辆在保险期限内。

丁某诉至高淳法院,要求赵某、运输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运输公司辩称:张某与运输公司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约定张某不得自行转让挂靠车辆,否则视为赵某单方违约,运输公司有权终止协议,案涉车辆经多次转让后挂靠关系已经终止,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事故发生时案涉车辆仍登记在运输公司名下,运输公司作为挂靠单位对赵某应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张某将案涉挂靠在运输公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双方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虽然约定张某不得自行转让挂靠车辆,否则视为赵某单方违约,运输公司有权终止协议,但并未约定张某自行转让挂靠车辆时挂靠关系即行终止;挂靠车辆经过两次转让,均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在事故发生时仍登记在运输公司名下,且案涉事故系朱某在从事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张某与某运输公司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也没有载明挂靠的终止期限,因此某运输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车辆挂靠关系已经终止。运输公司作为挂靠单位,对赵某应赔偿款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涉案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保险公司应当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其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按责予以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丁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572000元;赵某赔偿丁某各项损失合计449789.67元;运输公司对赵某应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张小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运输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虽然挂靠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发生了概括转移,运输公司与张某之间的权利义务转移到运输公司与赵某之间,但赵某仍以运输公司名义进行运输经营,应适用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如运输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必须办理车辆变更登记,并解除挂靠合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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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挂靠车辆未及时过户,发生事故挂靠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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