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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继法同志逝世,享年90岁
史继法同志生平
(2020年10月27日)
中国共产党优秀党员、中共乌海市委原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史继法同志,于2020年10月25日上午9时21分,因病医治无效不幸逝世,享年90岁。
史继法同志,1931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定边县人,1947年4月参加工作,1947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47年4月至1947年5月在陕甘宁边区分区后方医院任保管员;1947年5月至1949年9月在陕甘宁边区分区司令部任见习参谋、参谋;1949年10月至1950年3月在宁夏军区司令部任参谋;1950年3月至1953年9月在宁夏阿拉善旗委工委任秘书;1953年10月至1956年7月任宁夏蒙古自治州工委副秘书长、秘书长;1956年7月至1958年7月任巴盟盟委农牧部部长;1958年8月至1961年5月任内蒙古阿拉善旗委副书记;1961年6月至1969年12月任巴盟盟委秘书长;1970年1月至1981年12月任五虎山矿党委书记,乌达矿务局党委副书记、书记;1981年12月至1983年6月任乌海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1983年6月至1989年6月任乌海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1989年6月至1989年9月任乌海市委常委;1989年9月至1991年5月任乌海市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991年5月至1992年5月任乌海市委副书记。1992年5月离休。享受按自治区政府副主席级标准报销医疗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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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 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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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实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和考核内容,做好本单位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加强受教育者文明行为养成教育、礼仪礼节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防治校园欺凌,建设文明校园。
第三十三条 乌兰牧骑等文艺团体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重点面向基层,创作、编导、表演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宣传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
快乐的校园生活~
来源/乌海广播电视台
原标题:《史继法同志逝世,享年9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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