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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专家谈新金融与旧金融之争:理解监管规则,创新者的常识

李林鸾/“中国银行保险报”微信公众号
2020-11-02 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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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报”微信公众号11月1日消息,10月3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召开专题会议指出,当前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快速发展,必须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既要鼓励创新、弘扬企业家精神,也要加强监管,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有效防范风险。

怎样把握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平衡?近期,市场上对于新金融与旧金融、创新与监管、现行监管规则等方面展开了一些争论。如何评价巴塞尔协议,怎样正确认识我国金融体系建设情况,如何理解银行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等问题,《中国银行保险报》采访了多位业内专家。

巴塞尔协议是与时俱进的

在采访中,多位专家对《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一致表示,巴塞尔协议是全球银行监管最核心的体系,是在总结历史金融危机教训的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针对银行或者针对整个金融体系的一个非常完整的风险监管体系。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介绍,巴塞尔协议认为银行业天然存在风险,为了更好地管控风险,尤其是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爆发,就必须在银行所承担的风险和其自有资本之间建立起一个适配关系,这就是所谓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的核心来源。后来整个巴塞尔体系的演进,也是围绕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核心,根据实践的变化再不断完善。

“现在全球主要经济体的银行基本上都采纳了巴塞尔委员会的监管准则,由此也使得巴塞尔委员会这一套监管指标保持了各国监管体系在总体上的一致性与可比性,便于进行国际横向比较,也有利于不同国家银行在国际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可以说,从我国银行业致力于国际化的角度来看,巴塞尔协议是银行业仍然必须认同、遵守的一项基本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金融实践的不断变化,根据不同时间的演变,巴塞尔协议的基本规则也在不断地修订和扩展,所以有了巴塞尔协议II,将金融市场拉入到了风险监管体系当中,而巴塞尔协议III则关注影子银行等问题。“整体来看,巴塞尔协议是围绕一个核心理念在不断演进,监管也在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演进,所以我们不能说它是‘老年人’,是一成不变的。”曾刚说。

鲁政委也持相同观点,“可以看出,一版接一版的更新,反映了巴塞尔协议与时俱进的特征,走到今天这一步,是源于巴塞尔委员会每次都会根据全球银行业的新变化、风险的新特征对相关监管的原则、范围、指标做出新的调整。”

另外,在巴塞尔协议III的制定中,中国已经有了深度地参与。鲁政委表示,中国的参与使得一些在第一版、第二版巴塞尔协议中更多反映发达经济体银行的指标,在第三版中已经能比较充分地反映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体系特别是银行体系的特征。

实际上,巴塞尔协议在中国的应用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中国从2004年开始引入巴塞尔协议,于2007年开始采纳巴塞尔协议II,到了2010年之后开始转向巴塞尔协议III,落地过程中一方面与国际接轨,把国际一些最新的监管理念和做法引入到我国银行监管体系中来;另一方面,也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一些差异化安排,比如风险权重设置、具体实施时间等方面。

“巴塞尔监管框架落地后,中国银行体系稳健性显著提高了,整个经营状况也在不断好转,宏观经济波动也在一定程度上获得有效抑制,一个特别明显的变化就是银行应对风险的韧性显著提高了。”曾刚说,“从微观层面看,对银行机构本身也带来很多的变化,因为巴塞尔协议的实施实际上逼着银行建立起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对风险进行准确评估;资本充足率的实施则让银行更加节约,改变了银行的经营理念,由开展资本消耗比较大的业务转向更集约化的发展方式。这让整个银行业都转向了一种资本集约化的、高效率的经营方式,而不是只看规模扩张。”

也是因为实施了巴塞尔协议III,在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看来,这也保证了银行业能成为我国为实体经济提供资金支持的最基础的力量,还会进一步保障银行业未来在服务实体经济、参与国际大循环中发挥积极重要的作用。

而巴塞尔协议这些作用却没有很好地被银行业外人士认识到,从而引起了误解。在鲁政委看来,当下,考虑到银行这一类吸收非特定公众存款的机构一旦出现经营失败,后果具有广泛负外部性这样一个特点,各国监管者对于银行的监管其实都是日益严密的,由此使得目前商业银行的经营和监管都已经变成了高度专业化、技术化的活动,要想很好地理解银行基本上都需要首先从理解巴塞尔协议和金融会计准则开始。“那些对于这个领域缺乏专门知识的人来说,其实是很难去清楚地理解巴塞尔协议的真正作用。”

中国拥有丰富多彩、具有活力的金融体系

“如果说从我国发展变化来讲,金融业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开始不断改革完善的,到目前为止形成了比较完整的适合我国发展的、满足我国产业经济需求的金融体系。这里包含了银行体系、证券市场体系、保险市场体系,以及其他行业。”赵锡军强调,“正是有了这个金融体系,才能支持我国经济发展40年的需求。”

在他看来,如果没有这个金融体系,我国经济发展就不会有这么顺利,很难有充足的资金来完成经济发展。因此,要尊重历史,要肯定金融体系对我国经济产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升的支撑作用,这才是科学和理性的态度。

同时,在金融体系发展过程中,其服务能力、资源配置能力、风险防范能力不断提高。“可以说中国经济在近40年发展中没有出现重大风险,基本实现了无危机的增长,这是全球少见的现象。这说明我们金融体系不仅支持经济发展,并且是一个稳健的金融体系。”

从另一方面看,中国金融体系形态差异很大,机构间的规模差异、业务重点、业务特色都各具特点,在曾刚看来,这是一个多元化的、极其丰富的体系。同时,通过过去几年普惠金融业务的大力发展以及科技的赋能,我国金融体系的客户覆盖面也非常广泛,客户下沉也做得很好。

“从全世界范围来看,中国银行业机构丰富程度、差异化程度、覆盖客户的范围以及整个市场的竞争水平都处于比较靠前的水平。”曾刚说。赵锡军也认为,这样丰富多彩的体系满足了不同市场主体对金融服务多元化的需求,是非常具有活力的金融体系。

科学、全面地认识风控手段

众所周知,中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情况不相同,也使得不同金融机构有不同的考虑,在开展业务时都有自身特点。而金融的本质是经营资金和经营风险,由此在我国多元化的金融体系之下必然有不同的风控手段。

举例说明,有些机构在提供贷款时出于风险管理的要求,需要有一些措施进行风险防控,例如要客户提供抵质押物、担保等;有些机构可能不需要那么复杂的方式就能提供金融服务,例如经营股权投资的基金等。应该用比较全面和科学的态度来看待这些问题。

当然,如何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效率、缩短业务链条,是我国银行业要进一步探索的工作。特别是面对新的变化,要对现有的体制机制改革、引进新的技术来提高服务能力。

“我们要做的是尊重金融运行的本身规律,正确认识金融活动风险,而怎样来提升管理水平则是我们要探索的。”赵锡军说。

在客观看待风控手段的同时,也必须认识到,其实抵押贷款在全球范围的情况都差不多,各个国家都在将抵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因为能够起到风险缓释的作用。

但目前中国的情况已经开始发生变化:过去一段时间,中国的信用类贷款增长速度非常快的,一方面加强了政策引导。曾刚表示,从制度环境上看,顶层设计在引导银行进一步发放信用贷款。银保监会今年7月出台的《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中,就把信用贷款作为一个加分项,鼓励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人民银行今年出台两个直达实体的货币工具之一,就是鼓励银行向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

另一方面银行自身信贷技术和模式、理念也在提升转变。“现在我们慢慢开始使用一些大数据的方法来进行客户精准画像、做风险评估。当金融机构能够准确地评估企业的经营水平或风险水平的时候,实际上就不太需要借助于第二还款来源了,因为从第一还款来源就能准确的区分风险。在科技与制度的双重推动下,我认为未来中国银行业信用贷款的发展空间还会很大。” 曾刚说。

可以看出,我国银行业已从理念上逐步摆脱了对抵押品的依赖。对于有观点评价“银行是当铺”,曾刚认为这并不与时俱进,或者至少没有看到中国银行业在过去一段时间所取得的成绩。

目前我国银行发展的数字普惠金融,主要就是应用于信用贷款、互联网贷款方面,信贷规模不断增长,且增速越来越快,这种转变已经在悄然发生了。在信用贷款发放方面,不论是从政策环境还是银行自身努力等方面看,都不能简单地认为银行还在将索取抵质押物作为唯一的标准。

对监管规则的理解应成为创新者的常识

回首中国金融体系发展的几十年,上述一系列监管规则的有效性,已经历了历史的检验。

再回归到如何平衡监管与创新的问题,鲁政委认为,对监管规则的了解应该成为创新者的常识,同时要更多注重从业务实质的角度来监管创新业务。

鲁政委举了一个例子,早在其2014年关于美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研究就可以发现,美国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发展并不比中国更落后,但其监管既没有影响业务的创新发展,也基本上跟上了业务发展的节奏。在他看来,我们需要学习美国的一些监管经验。

“美国移动支付产业工作组在进行金融创新时有一个共识,即对现有监管政策的了解应该成为创新者的常识。也就是说,创新的前提是基于对于监管实质的理解,而不能在对监管规则理解完全无知情况下进行,认为自己做的跟现有要求不一样的业务都是创新。在引导创新者对监管实质有清晰理解的情况下,创新与监管就能并行地、动态地向前发展。”鲁政委说。

与此同时,对于各类不同机构、称呼各异的业务名称,都要穿透,要从业务实质来认识。比如,对于什么样的机构本质上是“银行”?从金融许可的本质来看,“银行”独占性的业务类型是“存款”。于是,如何定义和理解“存款”就是关键。鲁政委介绍,根据主流国家监管当局的定义,“存款”是面向非特定公众的一种负债,且这种负债是需要偿还的。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很多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支付账户中暂时没有消费、没有投资的充值余额,本质上就是一种存款。由此,按照业务实质,其就应该接受与银行一致的监管要求,比如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指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存款保险等。我国的资管新规其实就是这样的逻辑,只要做的是同一类业务,就应该执行相同的监管标准。这与此次金融委会议提出的“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工作,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思路一致。

这也提出一个新的问题:什么样的创新才是真创新?

赵锡军强调,任何新的金融活动的创建都要考虑到是否遵循金融活动的一般性规律,是否考虑风险的作用,并且这个创新是否真正是为经济提供新的服务方式。“只有能为市场、为消费者投资者提供更好服务,同时能遵循市场的规律、控制风险的创新,才是相对持久的。”

(原题为《理解金融监管规则,创新者的常识!》)

    责任编辑:王建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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