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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保密意识 筑牢保密防线
树立保密意识 筑牢保密防线
保守国家秘密是《宪法》规定的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密人员必须承担的责任,保密工作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为帮助全县广大群众和机关干部职工学习、了解和掌握保密工作基本知识,突泉县国家保密局制作了保密工作宣传材料,望大家认真学习,增强保密意识,掌握保密技能,形成“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环境,更好地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责任和义务。
一.《保密法》颁布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9年5月1日开始施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2010年4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比较完备的、与形势相适应的管理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调整和加强新时期的保密工作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保密法》的基本内容
《保密法》共六章五十三条。第一章“总则”共八条,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共十二条,第三章“保密制度”共二十条,第四章“监督管理”共七条,第五章“法律责任”共四条,第六章“附则”共两条。《保密法》的基本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部分:
1.保密工作的方针
《保密法》总则第四条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2.国家秘密的定义
《保密法》总则第二条作出了明确的表述: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3.国家秘密的范围
《保密法》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4.国家秘密的等级
《保密法》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十条将国家秘密的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并原则规定区分了三个等级的标准: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
“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5.法律责任
根据《保密法》第五章的规定,违反《保密法》,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有关机关、单位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保密法》第五章规定的法律责任由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种。
《保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三.公民为什么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如何履行保密义务?
我国公民的保密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在保守国家秘密方面应当做出或者不应作出的一定行为的约束。“保守国家秘密”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在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因此,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一定权力并承担义务的人,都必须承担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四.某单位不产生国家秘密,是否就没有保密工作了?
国家秘密不是所有的机关、单位都能产生,有的机关、单位并不产生国家秘密,但是,不产生国家秘密并不等于不需要做保密工作,也不是无密可保了。因为:一是有可能持有其他部门的国家秘密载体;二是工作中可能知悉其他机关、单位的国家秘密。即使不持有、知悉其他机关、单位的国家秘密,还会有本单位产生的工作秘密。因此,仍需要做好保密工作。
保密工作是一项动态复杂的管理,需要我们持续不断地去关注和思考。保密工作无小事,保密意识心中记!保密是一种责任,更是认真落实党的保密方针政策的表现。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要认真履行自己的保密义务,积极学习和了解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了解违法泄密应负的法律责任,以《保密法》为行动规范,防范和堵塞思想上、工作上的泄密漏洞,增强保密责任感,增强保密观念、法制观念,形成自觉保密国家秘密的良好社会风尚。
来源/县国家保密局
原标题:《树立保密意识 筑牢保密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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