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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制度,央行“新规”征求意见
10月23日晚间,央行发布《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做市商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央行表示,《通知》是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商行政许可审批的决定,推动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制度。
做市,即通过持续向市场提供现券双边买卖报价、回复市场询价请求等为市场提供流动性的行为。
《通知》中所指做市商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做市业务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境内金融机构法人。做市商应当具有较强的定价能力和与拟开展做市业务相匹配的资本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具备支持做市业务开展的业务系统和专业人才队伍。
为何在此时发布该《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在官网表示,2020年9月21日,国务院正式取消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商行政许可事项(国发〔2020〕13号)。原《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公布)发布时间较早,已难以满足取消行政许可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管理的实际要求和债券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
为做好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后的政策衔接工作,人民银行起草了上述《通知》。
央行在官网称,此次《通知》主要原则,一是取消行政审批的同时,加强做市商事中事后管理,通过建立健全做市业务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做市商提高服务质量。
二是立足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践并参考国际经验,在强化做市商义务的同时,注重做市商权利与义务的匹配。三是进一步规范做市行为,强化对做市行为的监测和监督管理。
翻阅《通知》,可以发现其有三个特点。其一,简政放权,取消做市商行政审批。
比如,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发现,《通知》第三条表示,符合前述对“做市商”定义的且具有做市意愿的境内金融机构法人,与交易平台签署做市业务协议后,即可开展做市业务。
而原《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公布)则对做市商做了诸多要求,其中除始条件就有八条,包括注册资本或净资本不少于12亿元人民币等,此外还要向央行提交九方面材料,收到央行审批通过后才能开展做市业务。
其二,央行表示,此次《通知》强化事中事后管理,发挥市场化约束机制。
比如,《通知》要求交易商协会持续优化做市业务评价,充分、及时地向市场披露评价结果,提升数据和信息透明度。比如,《通知》引入交易平台与做市商签署做市协议的方式,既发挥交易平台组织支持交易的作用,也有助于挖掘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的内生动力,形成激励相容的市场化机制。
此外,《通知》还加强对做市业务的监测与监督管理,强化对做市商行为的制度约束,严肃市场纪律。
其三,“《通知》较之前的规章制度更为平衡做市商权利义务,发挥做市商积极性。“央行称。
比如,一方面将做市业务表现作为债券承销业务开展的重要参考,增加可优先参与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等激励。另一方面,强调做市商维护市场稳定、促进市场价格发现的义务,要求做市商报价及报价价差应当满足一定持续性、合理性要求。
附: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做市商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做好取消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商行政许可审批后的制度衔接,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推动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现就调整银行间债券做市商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做市商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做市业务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境内金融机构法人。做市商应当具有较强的定价能力和与拟开展做市业务相匹配的资本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具备支持做市业务开展的业务系统和专业人才队伍。
做市业务是指通过持续向市场提供现券双边买卖报价、回复市场询价请求等为市场提供流动性的行为。
二、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对做市业务开展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进行自律管理,定期对做市业务开展评价,并向市场披露评价结果。交易商协会应当根据本通知完善相关评价体系和自律指引,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实施。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等人民银行认可的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应当加强交易系统建设,健全信息披露、交易相关服务和应急处置机制,为做市业务提供服务支持和便利。
三、交易平台应当与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且具有做市意愿的境内金融机构法人签署做市业务协议,境内金融机构法人在与交易平台签署做市业务协议后,即可开展做市业务。交易平台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做市业务操作指引,相关操作指引的制定及修改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实施。
本通知实施前已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做市业务和尝试做市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法人在与交易平台签署协议后,可继续开展做市业务。
四、做市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将做市业务表现作为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的重要参考指标;
(二)将做市业务表现作为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的重要参考指标;
(三)优先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
(四)优先获得融资及融券便利;
(五)获得交易平台提供的交易信息便利;
(六)优先参与衍生品等市场创新业务。
五、做市商应当积极维护市场稳定,促进市场价格发现,切实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约定时间内,持续提供双边报价,积极回复市场机构询价需求;
(二)报价应当处于市场合理水平,双边报价价差应处于市场合理范围;
(三)提供本机构所能提供的做市最优价格;
(四)严格履行交易义务。
鼓励债券承销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主动为所承销债券做市。
六、做市商应当遵守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妥善保管与做市业务相关的询价及交易记录,履行信息保密义务,建立健全防范做市业务风险和利益冲突的内控机制和操作流程。
七、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操纵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市场公允价格形成;
(二)引导投资者朝有利于自营账户方向交易,损害投资者利益;
(三)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决策和交易;
(四)向第三方泄露投资者信息;
(五)通过不当利用做市业务信息等向自身或利益相关方进行利益输送;
(六)频繁撤改报价或开展虚假交易,扰乱或误导市场;
(七)达成做市交易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
(八)与其他做市商、货币经纪商等中介机构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其他扰乱市场秩序或利用做市业务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交易平台对做市业务履行一线监测职能,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同时抄送交易商协会。
八、交易商协会、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做市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及时在各自网站上发布最新的做市商名单及做市商详细信息,便利境内外投资者查询。
九、中国人民银行将指导交易商协会和交易平台,持续完善做市商激励约束机制,优化做市商管理。
十、做市商等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本通知进行解释。
十二、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公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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