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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江岸区回应“菜场招商要求女摊贩不超45岁”:责令改正
10月23日,武汉市江岸区官方微博发布《关于网传我区吉庆街胜利生鲜市场限制摊贩年龄的处置情况说明》称,近日,有网媒反映“胜利菜场要求女摊贩不超过45岁,男摊贩不超过50岁”,引发网民关注。
该说明称,经初步核实,改造升级后的胜利生鲜市场《入驻须知》,为市场运营方龙骧网(武汉)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中中市集(武汉)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青桥进出口(湖北)有限公司自行制定和张贴,是企业自主行为。江岸区市场监管局已约谈三家企业,要求企业不得违规设置不合理条件,并责令企业立即改正。目前企业已撤除《入驻须知》。下一步,江岸区将督促该市场经营方整改到位,营造公平公正、合法合规的市场环境。
据西安商报漩涡视频报道,湖北省武汉市胜利菜场正在进行改造升级,现场张贴的《合作入驻须知》第二条提及“女售货员不超过45周岁,男售货员不超过50周岁”,这份须知的落款日期为9月25日。
23日,武汉江岸区胜利菜场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前述《合作入驻须知》是菜场对外招商时发布的通告,菜场原有经营户不受年龄限制。对于为何在招商时限制售货员年龄,前述工作人员解释,“现在市场在升级,超市里面(招聘)肯定要年纪小的,年纪大的、五六十岁的要怎么搞呢?”
23日下午,一名在胜利菜场内经营的摊贩人员告诉澎湃新闻,目前市场方仅贴出告示,并没有就相关政策向他们做出解释。目前在菜场里做生意的摊贩大多年龄偏大,如果对摊贩的年龄作出限制,对不少摊贩而言是“巨大的打击”。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分析,在对外招商时对售货员年龄进行限制的规定,既违反公序良俗,又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的。“菜场在招商过程中,发包方可以制定相应的政策对入驻人员进行要求,但这些要求不能违背人性,不能违反法律。排除四五十岁的劳动力,明显是违反公序良俗的”。根据《民法总则》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以,前述年龄限制是无效的。
丁金坤进一步解释,《就业促进法》第2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前述菜场在招商时对入驻人员进行年龄限制,涉嫌就业歧视,当地政府应予以监督。
丁金坤说,《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虽然前述菜场与入驻人员之间是平等主体间的摊位租赁合同关系,并非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但严苛、不合情理的年龄规定有悖善良风俗,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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