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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报顺义一食品厂燃气爆炸致4死10伤:多人被追究刑责
2019年12月3日,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的北京京日东大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内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1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429万余元。事后,包括京日东大公司生产部部长曾某某在内多人被追究刑责。
相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经查,京日东大公司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在一期生产车间自行安装燃气设施;在新建冷藏库时将部分管道、阀门等燃气设施封闭在通风不良的场所内,且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未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未对操作人员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未对一期生产车间燃气管道主阀门等燃气设施开展日常维护;未对一期生产车间燃气设施开展风险评估。
燃气供应单位北京市板桥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板桥液化气站”)未对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燃气管道主阀门等燃气设施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
事故调查组认定,京日东大公司“12·3”燃气爆炸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日前,相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单位和人员
京日东大公司,燃气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对操作维护人员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新建冷藏库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未在通风不良场所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未对一期生产车间燃气管道主阀门等室内燃气设施进行日常检查;未对一期生产车间燃气设施进行危害辨识,开展风险评估,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2020年9月28日,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给予其罚款人民币6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京日东大公司法定代表人正山某某(日本籍),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20年9月28日,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给予其罚款人民币263922.4元的行政处罚。
板桥液化气站,未对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燃气管道主阀门等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2020年9月5日,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给予其6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曾某某,京日东大公司生产部部长。马某,京日东大公司生活部副部长(履行部长职责)、厂级安全管理员。郭某某,京日东大公司生产部部长助理、B班班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方某某,原京日东大公司生活部副部长兼设备部部长助理、设备部部长、生产部部长兼设备部部长、总经理助理(2019年4月辞职)。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顺义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何某某,板桥液化气站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板桥液化气站工作人员。何某某,板桥液化气站燃气充装工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处理)人员:
侯某某,顺义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被给予诫勉处理。
赵某某,顺义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燃气和供热管理科负责人,张某某,中共党员,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付某某,顺义区牛栏山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被给予警告处分。
韩某,顺义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燃气和供热管理科四级主任科员,被给予记过处分。
张某某,顺义区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二科专业技术三级指挥长,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分。
马某某,顺义区牛栏山镇安全管理科检查队副队长,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李某某,顺义区牛栏山镇安全管理科负责人、检查队队长,被给予记过处分。
(原题为:《警示:顺义区“12•3”较大燃气爆炸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被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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