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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保外就医”直接折刑期,该改了
近期,媒体曝光的内蒙古“巴图孟和案”“王韵虹案”等“纸面服刑”案件让公众震惊。
这些以“保外就医”名义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实际上变成了“合法越狱”。其中,一些官员、医护人员徇私枉法、沆瀣一气,严重侵蚀了司法判决的严肃性,但是,也说明现行的“保外就医”本身存在制度性缺陷。
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罗智勇法官在《法治日报》刊发文章,提出要对现行包括“保外就医”在内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实施“微型手术”,即,将暂予监外执行改成“暂停执行”,暂停执行期间不予折抵刑期。这一建议可以视为司法界、理论界审视“纸面服刑”之后的经验、教训总结,这个“微型手术”也命中了我国“保外就医”机制弊端。
对于身体出现紧急情况的罪犯(比如严重疾病、怀孕、哺乳),酌情给予必要的人道关怀,使其暂时不需要在监狱服刑,体现的是国家人文精神,也是各国都采取的机制。但是,我国这一机制的疏漏在于:“保外就医”期间直接折抵了刑期,在监外治疗的时间就算成服刑时间,那么“保外就医”人员当然希望毛病“治”得越久越好,无论如何,在监外都比在监内日子舒服。甚至有一些罪犯恶意利用生病、怀孕等来逃避刑罚的执行。
而法国、德国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相应的规定是,“保外就医”期间不能折抵刑期,不因此减少其法定刑期。所以,罪犯希望回到监狱继续服刑的意愿很“强烈”、很主动,因为刑期还是那么长,逃也逃不掉,晚服刑不如早服刑,一般在暂缓执行的因素和条件消失(比如,病治愈之后,完成分娩、哺乳)之后,会主动申请监狱对其收监执行。
从法条上说,目前“保外就医”可以折抵刑期的规定,并不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而是在1990年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公布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中做出的规定,这个规定的法律位阶比较低、时间也比较久远,甚至就可以认为是30年前立法当中的一个疏漏,也到了需要打补丁的时候了。
从法理上说,对严重疾病、怀孕期的罪犯可以给予必要的人道关怀,让他们暂时不在监里服刑,但是,生病、怀孕本身并不减轻罪犯之前的罪过,如果“保外就医”期间直接折算了刑期,那就等于因为罪犯生病而可以减刑,这既冲击了司法判决的严肃性,也形成了不良的价值指引,而且“保外就医”还不像减刑有明确时间限制。从执行上说,很容易出现“巴图孟和案”那种,拿着一张假的医学证明出狱后,再也没有意愿主动回监。
近期“纸面服刑”的集中曝光,虽然很多还是陈年积案,但也戳中了“保外就医直接折刑期”这个问题,该“动手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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