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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城市道路命名规则:不以外国人名、地名等命名
微信公众号“青岛发布”10月21日消息,日前,市民政局印发《青岛市城市道路命名规则》,这是全国首个城市道路命名规则。
《规则》明确,城市道路名称一般由专名和通名组成,专名在前,通名在后。专名是指道路名称中用以区分不同道路的专有名词,反映道路名称的特殊性。通名是反映道路功能类别属性的字词。道路通名一般为路,在使用快速路、大道、大街、街、支路、巷等特定通名时应符合相应要求。
对于城市道路专名,《规则》要求应遵守不得损害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不得有损民族尊严,不得破坏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有关政策法规等原则,禁止采用违背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格调低俗、带有浓重封建色彩、易产生误解和歧义或可能产生其他社会不良影响的词语,并明确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不以外国人名、地名或音译外语词语命名。
《规则》要求,道路命名应从总体上把握道路名称的系统性、相关性,注重道路命名的系列化、序列化、层次化,并对于使用行政区划名称作为道路专名的情况以及使用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为道路专名的情况给予明确规定。
《规则》明确道路名称应保持稳定性。不违背路名更名规定、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道路名称不要更改。移交市政管理的道路,在不违背道路命名规定的情况下,优先采用原道路名称命名。道路名称重名或同音须更名时,应优先保留其中一条道路名称,未保留名称的道路应当更名,一般按保留等级较高的道路、保留使用时间较早的道路、保留道路长度较长的道路、保留更名成本较高的道路顺序确定保留的道路名称。
(原题为《青岛全国率先出台城市道路命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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