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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获批暂时调整实施一批行政法规:包含《婚姻登记条例》等
据中国政府网10月15日发布内容,国务院9月25日作出《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国函〔2020〕140号)称,浙江省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同意自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4部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监督管理制度。
三、国务院将根据浙江省改革实施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批复文件的附件《国务院决定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显示,《婚姻登记条例》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的内容,涉及《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第一款。
第四条第一款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条第一款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这两款规定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的情况为:暂时调整实施相关内容,男女一方或者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在浙江省内自主选择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离婚登记。调整后,浙江省要通过完善婚姻登记系统、加强婚姻登记数据归集共享等措施做好保障和服务工作。
以下为附件全文:
国务院决定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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