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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修改选举法,县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拟增加20名
中新网北京10月13日消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草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法此次修改的重点是贯彻落实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增加加强党对选举工作的全面领导的规定,适当增加基层人大代表数量。其中,县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拟增加20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是保障公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的重要法律。该法于1953年制定,1979年重新修订,此后相继进行了六次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当天在向会议作说明时指出,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人大选举制度,适当增加基层人大代表数量。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部署要求,需要针对各地基层行政区划撤乡并镇改设街道、基层人大代表数量逐届减少的实际情况,对法律进行适当修改。
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和实际需要,修正草案拟适当增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基数,将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代表名额基数增加20名,即将现行法律所规定的120名提高至140名;将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名额基数增加5名,即将现行法律所规定的40名提高至45名。
沈春耀指出,根据上述修改方案测算,同时考虑到法律修改后各地方需要根据人口数量变化情况重新确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全国县级人大代表名额与2017年上一轮换届选举相比预计将增加8.4万名,乡镇人大代表名额预计将增加22.6万名,县乡两级总计增加约31万名。
他说,每一名县级人大代表所对应的人口数将由2017年的2313名降低至2056名,每一名乡镇人大代表所对应的人口数将由526名降低至474名。调整后中国五级人大代表名额总数约为290余万名。由于未来一段时期内全国乡镇数量和乡镇人大代表数量还将有一定的减少,预计新一轮换届选举完成后,中国五级人大代表名额总数约为280余万名。
此外,修正草案还对破坏选举行为追究法律责任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现行法律对破坏选举行为的法律责任做了规定,其中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为深刻汲取查处湖南衡阳、辽宁贿选案的经验教训,并同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做好衔接,修正草案将相关条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原标题《中国拟修改选举法 县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拟增加2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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