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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选举法修正草案拟规定对破坏选举行为给予政务处分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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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修正草案拟提请初审,将增加破坏选举行为给予政务处分等新规。10月12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介绍常委会立法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0月13日至17日在北京举行,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的法律案主要有5件,其中包括选举法修正草案。
臧铁伟介绍,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是保障公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的重要法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人大选举制度,适当增加基层人大代表数量。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部署要求,需要针对基层行政区划撤乡并镇改设街道、基层人大代表数量逐届减少的实际情况,对选举法进行适当修改。
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对选举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作出调整,将县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增加20名,即将选举法规定的120名提高至140名;将乡镇人大代表名额基数增加5名,即将选举法规定的40名提高至45名。二是,在选举法中明确规定坚持党的领导,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另外,还增加了有关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报备、对破坏选举行为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等新的规定。
责任编辑:蒋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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