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企业这些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近日
苏州的营商环境
被人民日报点名表扬
苏州市场监管部门
对于企业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
也在其中哦~
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
许多小微企业受到了严重冲击
为了营造苏州良好的营商环境
市市场监管局
积极探索审慎包容监管
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清单
助力企业平稳发展、渡过难关
自《苏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指导意见》《苏州市市场监管系统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指导意见》出台以来,苏州各市、区市场监管局积极审慎适用免罚轻罚规定,截至目前,共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计266件,涉及金额约2025.6万元;从轻行政处罚案件计367件,涉及金额约1400.2万元;减轻行政处罚案件计166件,涉及金额约1681.5万元;三项合计案件共799件,涉及金额为5107.3万元。
在这么多案件中
今天小编来带你看看
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清单的
五起免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生产标签不合规定产品不予处罚案
某公司生产的某款酱油,在标签上标注已经废止的产品标准代号。经查,涉案酱油执行标准仅是名称由“GB18186”变更为“GB/T18186”,标准内容未更改,不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属标签瑕疵。
按照规定,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产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鉴于本案中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案发后立即召回涉案酱油,违法行为轻微,符合清单中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故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对标签瑕疵问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案例二:吴江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网店虚假广告不予处罚案
蒋某在其网店上销售普通食品中使用“低脂”一词,以及在另一款普通食品的商品详情中宣传“益脾健胃”“原材料基本都是药食同源”“长期服用对脾胃的好处不言而喻”等涉及医疗用语、治疗功效。
按照规定,固体脂肪含量每100g小于或等于3g,才能标识为“低脂肪”,且根据我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鉴于本案中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案发后立即为顾客办理退货,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符合免罚清单中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故吴江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三:昆山市市场监管局对某超市销售侵权商品不予处罚案
某超市销售标有“清扬”男士去屑洗发露产品,经鉴定该产品为假冒权利人“清扬”商标的产品。经查,涉案产品供货商为B百货商行,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销货单等材料。因当事人已售的11瓶侵权洗发水以活动价销售低于成本价,故无违法所得。
按照《商标法》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提供了供货商相关材料且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及取得的证据看,当事人不知道其销售产品为侵权商品,故昆山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案例四:吴中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网店销售未标明专利号商品不予处罚案
吴中区某网店在其销售商品的网页界面中,对商品在网页广告中宣称为专利商品,但未标明该商品的专利号。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查,当事人为初次违反该规定,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也没有违法的主观故意,且销售的专利商品经查证属实确为专利商品,未标明专利号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影响较小,吴中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无心之失,进行了积极的行政指导,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案例五:园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减轻处罚案
某家具有限公司在其网店所售一款书架在商品详细页面中标注“专注生产钢制办公家具20年”“环保无味”“静电喷涂绿色环保”。经查,网店由当事人注册、委托第三方运营,但当事人具有网店登录和修改权限,当事人有20年办公家具销售经验而非生产经验;“环保无味”“绿色环保”是第三方运营公司从网上转载,但该证书经查证属于非法机构认证。
按照《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系初次在自有网店上发布含有违法内容的广告,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且部分虚假内容无法证明当事人有主观故意,园区市场监管局最终决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3000元罚款。
在当前疫情防控
与经济发展齐抓并进的关键时期
市场监管免罚轻罚清单的落地
为企业的无心之失
提供了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助力企业度过时艰
实践中,免罚轻罚规定的适用
在为企业减负的同时
秉持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增强了企业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识
也提振了市场主体的信心与活力
更多资讯:
▲点击图片即可了解▲
▲点击图片即可了解▲
▲点击图片即可了解▲
来源:苏州市场监管
申明:文章不代表平台立场、也不具有法定效力,仅供交流学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谢谢!
本期主编:李俊
《产品可靠性报告》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主管,中国质量报刊社主办,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国家一级期刊;我们将围绕汽车及周边产品、10类重点消费品及民生关切度高的消费品为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提供参考,为行业扶优治劣提供有力依据。
原标题:《企业这些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