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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曾令亮之子被控共同受贿1800余万
湖南一厅官与儿子双双被查。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发布的一份受贿案起诉书显示,原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曾令亮之子曾某,已被检方指控共同受贿1800余万元。
上述编号为长开检公诉刑诉〔2019〕286号的起诉书介绍:曾某,男,1977年出生,汉族,湖南浏阳人,大学文化,案发前系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原党委委员、副支队长(正科级),因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长沙市开福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月,曾某被刑拘并执行逮捕,同年5月被提起公诉。
澎湃新闻注意到,曾某受贿案与其父曾令亮相关。
公开资料显示,曾令亮,男,汉族,1952年7月出生,湖南浏阳人,1971年12月参加工作,1975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文化。他曾任浏阳市委常委、组织部长,长沙市民政局党委书记、副局长、局长等职,2000年6月起历任长沙市国土局局长、党委书记,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省国土资源厅助理巡视员、副巡视员,2013年10月退休。
2018年7月,曾令亮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次年3月被开除党籍。湖南省纪委通报指出,曾令亮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礼金,多次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旅游活动,以象征性支付钱款的方式侵占他人房产;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出让土地使用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征用审批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
曾令亮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其中也有儿子曾某的参与。
前述起诉书介绍,检方依法审查查明:2003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曾某单独或伙同潘某某、高某某(均另案处理)与曾令亮(另案处理)通谋,利用曾令亮担任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项目合作、土地转让价格优惠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共同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18.35万元。
上述受贿款中,1500万元来自重庆某公司。起诉书显示,2006年下半年,重庆某公司委派发展部副总监高某某作为华中地区办事处负责人,拓展公司在长沙的房地产业务。高某某通过同学曾某的推荐,与曾令亮建立起关系。
之后,曾令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自己直接决定或跟下属打招呼的方式,为上述重庆某公司请托事项提供帮助。在此期间,曾某与曾令亮、高某某、潘某某等人商议,以湖南耕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重庆某公司投资的浏阳仙人造水库土地整治项目,并从中获取利益。2010年3月,重庆某公司在耕耘公司没有参与任何土地整治工作、也没有任何资金投入的情况下,以支付浏阳仙人造水库整治项目补偿费的名义,给予耕耘公司1500万元作为补偿。在曾令亮知情的情况下,其子曾某从中分得450万元。
此外,2011年,曾某以135万元的价格购买湖南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长沙市岳麓区“金科·东方大院”小区房屋,比市场零售价低人民币59.35万元。
检方还指控:曾某伙同父亲曾令亮共同收受洪山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甘某某给予的259万元。曾令亮接受请托,为甘某某在长沙市国营综合农场“金马美食城”项目生产安置地转为国有出让地报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等事项上谋取利益。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共同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曾某在与曾令亮等人的共同受贿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同时,曾某被采取留置期间,如实供述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受贿事实,以自首论。扣押的涉案款人民币730万元系犯罪所得,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截至澎湃新闻发稿前,有关曾某的获刑情况尚未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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