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刘明 | 自由主义人权观的人性基础及其局限

2020-10-07 14:3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摘 要:西方自由主义的人权观产生于16-17世纪欧洲特定历史时期的文化、经济和政治背景中,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启蒙思想家从人权的人性基础等方面回应了人权在政治领域的实践诉求,将自由权等消极权利论证为人权的核心。这种传统意义上的自由主义人权观具有难以克服的缺陷,因此,在19世纪末以及20世纪,自由主义的人权观经历了三次扩展,在人权的内容及人性基础等方面对启蒙人权观进行了修正,并逐渐走向成熟。然而,在当前全球化和多元主义相互交织的背景下,由于自由主义人权观固守普遍主义等核心理念,在理论和实践上仍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局限。

作 者 | 刘明,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人权研究中心讲师

原 载 |《文史哲》2020年第5期,第156-164页

扩展阅读

王 芳 | 美国政治自由主义的回撤

正文精选

原文标题

自由主义人权观的人性基础及其局限——历史主义的分析视角

原文目录

一、自由主义人权观产生的特殊历史语境

二、启蒙人权观及其人性基础

三、自由主义人权观的三次扩展及其人性修正

四、自由主义人权观的“内核”及其局限

这里摘选了原文的第一、四两节。更多精彩,请点击文末原文链接。

自由主义的人权观认为,人权以特定的人性为基础,其核心是自由权,且这种产生于欧美文化之中的观念能够适用于任何国家和文化,具有普遍性。这种建立在特定人性基础上的自由主义人权观主导了当前国际社会的人权话语,无论是理论层面的学术争论,还是人权实践层面的国际评价,几乎都由西方自由主义的人权观所主导。这种“种族中心主义”的人权观在理论上具有难以克服的缺陷,在实践上易于造成灾难性的后果。这种现象在近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诸多理论家(其中包括某些自由主义者)开始反思自由主义的人权观及其局限。以历史主义为视角,回溯自由主义人权观的人性基础所依赖的特殊历史背景,梳理自由主义思想家在人权的人性基础方面的观念演变,有助于理清自由主义人权观产生的特殊语境、内在逻辑和局限性。

自由主义人权观产生的特殊历史语境

现代意义上的西方自由主义人权观,产生于世纪欧洲特定的文化、经济和政治背景。宗教改革是自由主义人权观得以出现的主要文化动因。基督教是西方自由主义的“胚胎”,然而,基督教却以极其复杂甚至自相矛盾的方式萦绕在自由主义孕育的过程之中。在中世纪的欧洲,基督教既是人们唯一的意识形态,也是各种思想和文化的唯一源泉。基督教在中世纪这种“一统天下”的局面,一方面结束了古代自由、平等和相对宽容的宗教传统;另一方面也继承了古罗马后期出现的普遍主义和个人主义的观念。这在两个方面直接影响了西方自由主义:一方面,普遍主义和个人主义逐渐演化为自由主义的核心观念;另一方面,中世纪的基督教所表现出来的宗教专制以及对人性和自由的压制,则同自由主义的宽容观念和自由精神相悖,成为自由主义成长过程中的桎梏。

宗教改革正是在打破这一桎梏的过程中直接催生了自由主义。宗教改革的根本动因恰恰是对人性的弘扬,尤其是对个体自主这一价值的追求,并在理论形态上演化为启蒙人权观的人性基础。自由主义“在现代文明当中与新教改革相伴产生。对古老宗教传统的反叛,并非源自于某种程度上与人的个性分离的需要和冲动,而是产生于人的个性本身”。新教徒以一种个人主义的方式重塑传统的宿命论、原罪、自由意志、上帝之爱等观念,正是对精神世界的这种个人主义的重新审视,促使新教徒向教会及其世俗军队展开了不懈斗争。新教改革直接塑造了自由主义三个核心性实践成果:

第一,新教改革运动推动了民主的自治社会的产生。在宗教改革的历程中,新教徒的加尔文主义者在欧洲的多数地方都是少数派,为了捍卫自己的权利,他们只能通过自身的力量和彼此援助来反对那些占据多数的旧势力。在这一过程中,产生出了最早的自由自治社区。社区成员之间的平等关系,激发了协商与批评精神,牧师也是通过自下而上的选举产生,民主的生活和观点由此形成,“所有未来的社会和政治组织,都在这些早期社区中寻得到根源,并从中继承了值得自豪的自由设计”。

第二,新教改革运动催生了早期的政治契约精神。新教徒在争取自身的信仰生活和政治生活的过程中,必然要求与传统的教派势力和王权决裂,并创建一种新型的世俗国家。在这一过程中,人们通过让渡自己权利的方式团结起来,形成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契约联盟。新教徒所形成的这种契约关系,正是后来的启蒙思想家所宣扬的“社会契约论”的早期萌芽,同时也是后来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这类政治契约的胚胎形式,为后来的资产阶级建构其新型的世俗国家培育了平等、自由、权利至上的契约理念。

第三,新教改革运动直接催生了自由主义最为核心的自由理念。信仰自由、良心自由、思想自由以及宽容等观念在宗教改革过程中逐渐形成。中世纪宗教专制的一个明显表现是对宗教异端的裁判,任何言论、思想和情绪都可能被自认为正统的教会界定为异端。然而,“异端意味着就信仰之事做出自我的决断,超越或对立于传统教会和社会”。异端的权利实际上是良心自由、信仰自由和思想自由。宗教改革“将信仰交归个人”,推动宗教信仰的多元化和宗教宽容。信仰自由、良心自由、思想自由等自由主义的核心观念在这一过程中孕育而生。

经济自由和工业革命是推动欧洲自由主义人权观产生的经济动因。在中世纪的欧洲,土地财产权实行长子继承制度和托管财产制度,使得大量土地无法自由转让,教会占有的土地同样无法自由买卖;另一方面,政府对农产品的自由交易进行严格的限制。到了中世纪后期,封建主义对经济自由的限制同日益觉醒的个人主义产生了明显的矛盾。在对经济自由的追求中,英国通过工业革命和商业上的自由来解决这一矛盾,法国则通过土地财产权的变革解决这一问题。在这一过程中,人们对土地和国家的依赖越来越弱,通过参与各种不同的职业实现了相对的经济独立。生活方式的这种转变反过来又推动了自由主义观念的发展,新型的财产权、自由贸易、契约精神等等,推动了近代自由主义的法治观念和“最小国家”观念的出现。

宗教改革所推崇的社会和思想层面的信仰自由,以及工业革命所推动的经济和生活层面的选择自由,都无法在封建专制制度下得到发展,这促使资产阶级展开了反对封建王权的斗争。对自由权和个人主义的捍卫,从宗教、文化和经济领域逐步扩展至政治层面。在与封建王权的斗争中,资产阶级逐渐确立起自由主义的权利体系。例如,在英国,从《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到《权利法案》,资产阶级始终都以“权利”为武器以反对封建王权。英、法、美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通过资产阶级革命建立自由主义的政府形式,议会制度、权力分立、选举制度、政党制度等基本的政治制度得以确立,这些制度在本质上是为了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财产权等基本的公民权利,同时也催生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平等参与权等政治权利。

综上,产生于欧洲的自由主义的人权观强调个体自由等消极权利,其出现有其特殊的文化、经济和政治背景。它与欧洲的基督教文化相伴而生,基督教中的一些教义以及相伴而来的宗教改革,在社会层面确立了个人主义、普遍主义等自由主义的核心理念,正是这些核心理念,又进一步推动了经济领域和政治领域的一系列变革与自由权利的出现,并最终通过资产阶级的政府形式和法权形式将这些权利确立起来。

自由主义人权观的“内核”及其局限

自由主义的人权观,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时期开始孕育,于启蒙运动时期逐渐成型,并通过英、美、法等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确立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原则和政治意识形态。尽管自由主义的人权观在当代经历了几次修正和完善,但某些基本逻辑和理念却是一致的,构成了当前自由主义人权观的“内核”。这些“内核”,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存在不可避免的局限。

其一,自由主义的人权观以主体的理性和自主为人性基础,强调自由权优先。人权从内容上看,既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结社自由等自由权利和政治权利,也包括教育权、基本社会保障权、医疗卫生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自由主义的人权观认为,前者无论在逻辑上还是价值上都优先于后者。尽管功利主义者以及罗尔斯等思想家从不同角度强调了某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必要性,但在这些自由主义者看来,只有自由权才是最根本的权利。自由主义的这一主张,在当前的人权实践中体现得较为明显。比如美国至今没有加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一个主要的原因是,在美国等欧美国家看来,只有自由权利和民主权利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权,诸如教育、医疗、卫生保健、就业等方面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属于人权。这种观念也直接渗透到国际人权事务的国别评价中。在联合国的人权评价中,对自由权利和民主权利的强调要远远超过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强调,这一主张没有考虑多数发展中国家特殊的现实语境,即多数发展中国家具有各自特殊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状况,对这些国家来说,优先保障国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或许更为迫切。而以自由主义为主导的现有人权评价体系,使得多数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人权事务中处于长期的被动状态。

其二,自由主义的人权观是个人主义的。这一主张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人权的享有主体只能是个人,不能是任何集体。这一主张否认国家、民族等集体拥有自决权、和平权、环境权、发展权等集体权利,而是认为这些权利最终还原为个体人权。在实践上,自由主义的这一主张忽视了广大发展中国家争取独立和自决地发展本国经济、政治和文化事业的诉求。在理论上,这一主张低估了集体权利的价值和作用。例如,同样产生于欧美文化的共和主义者认为,自由的国家是个人自由的前提,对一个共和主义的国家来说,免受外国干涉的“政治独立”和按照自己的意愿实行“共和自治”,是一个国家应有的权利。可见,在某些非自由主义者看来,国家、民族等集体同样具有权利,而且这些权利是不可还原的,并具有根本的价值。第二,个人主义的另一个体现是,个人的权利高于集体诉求。例如,罗尔斯明确提到,每个人的善都是平等的,都有其独立的地位,那些以全体善或公共利益之名而牺牲个人的分配都将受到约束。自由主义的这一主张是义务论的,即个人权利构成了一套权威性的约束,国家等任何共同体都不可以假借公共利益之名侵犯个人权利。这一主张不仅忽略了权利本身的边界以及权利之间的冲突,而且低估了现实政治的复杂性。

纳斯鲍姆同样提出了一套“核心的人类能力”清单,这份清单的内容包括身体健康、不因物质匮乏而过早死亡等。并认为,不管一个人将会选择或追求的是什么,这些能力对于任何个体的生活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它们构成了人权的基础。能力,在三个方面同对人权的辩护直接相关。第一,能力作为一个分析工具,用来规定人权所保护的那些善和机会;第二,能力为确定人权的恰当范围提供了一个基础;第三,能力为人权的有效要求所引出的那些行动理由提供了一个解释。

最后,自由主义的人权观是普遍主义的。欧美主要国家以及大部分自由主义的理论家都主张自由主义的人权观具有普遍价值,并试图将其推广到其他国家和文化之中。这是自由主义最大的“症结”所在,因为自由主义者们这种“普遍主义”的处理方式恰恰是“非自由主义”的。自由主义的人权观产生于欧美特定的文化、经济和宗教背景之下,具有其特殊性,不应该将这种产生于特殊语境中的观念强加给不同的文化和国家。否则,便与自由主义者所宣称的“政治自由主义”相违背。

自由主义的人权观作为一种学说或意识形态,本身并没有不当之处。我们并不否认人权的普遍性,问题在于将这种特殊的人权观转变为普遍主义实践形态的企图,低估了多元主义的约束,并造成意志的强加。在当前全球化的背景下,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加入了各种类型的国际人权公约,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人权已经成为一种普遍主义的规范或价值。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看待人权的普遍性。在这一问题上,至少有两个方面值得注意。第一,人权的普遍性,并不是具体内容上的普遍性。不同的国家基于其特殊的历史、宗教或文化,对人权的内涵必然有不同的理解,即便是自由主义内部也不可能达成完全的一致。第二,人权普遍性的达成,必然不是通过向其他社会或文化强加某种特殊人权观来实现;而应在尊重不同文化、不同宗教甚至不同国家政治、经济现实状况的情况下,通过相互协商来实现。

总之,尽管自由主义的人权观在直觉上是鼓舞人心的,并规约了欧美的政治革命和政治制度建设,但它仍然是产生于欧美特殊语境中的一种区域性的人权观。在多元主义相互交织的全球社会,如果要将人权视为一种普遍的规范或价值来规约国际社会,那么,其可行的方式便不应该是将某种特殊的人权观强加给不同的文化共同体和国家,而应是在尊重不同文化、不同宗教和不同国家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对话和协商的方式,寻求人权的普遍性。

原标题:《刘明 | 自由主义人权观的人性基础及其局限》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