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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对论文抄袭除了查处“作者”,还有什么办法?
澎湃又曝光一起涉嫌论文抄袭事件。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林学院农业推广类硕士研究生王文绪2016年5月提交的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耒阳市油茶产业的发展研究》,与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商学院农村与区域发展类硕士研究生龙莉2015年11月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永顺县油茶产业的发展研究》大面积雷同。
有关高校闻讯后表示一定会严肃查处,相信一经坐实,论文抄袭“作者”也一定会受到“零容忍”的处理。但是论文抄袭这些年已经不是什么新闻了,确实也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了。但为什么屡查不止?
教育部教育督导局8月26日下发的《关于几起高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中有一段话可以说是点中了论文抄袭的穴位,“近期网络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部分高校学生学位论文存在抄袭、买卖、代写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暴露出有关高校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查处存在防控手段有限、问题发现不及时、主体责任未落实等突出问题”。值得一说的是,这份《通报》中援引3起学术造假案例中,就有2起是澎湃报道的。
近年来,学位论文抄袭、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时有发生。按照中央有关部署要求,教育部先后印发了一系列文件,督促各地、各高校严肃查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推动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但是,一些高校的主体责任并没有落实,成为了突出问题。
在学生论文(答辩)管理上,什么叫高校主体责任?那就是高校校长和高校领导班子的应当承担的法规制度责任。现在有些高校的学生论文管理(答辩),实际上是完全交给了导师们去“做主”。在学生论文管理(答辩)这件事上,一方面高校导师们权力太大,可以“说了算”;另一方面,一旦答辩者的论文后来被发现问题,比如抄袭,而相关导师是不需要负任何责任的;同样,高校对于论文管理(答辩)主体责任,更是以“旁观者”自居。
高校的学生论文管理(答辩)工作,是高校育人教育的重要环节,甚至在一定意义上说,是“最终环节”——学位确认。因此,高校必须履行好主体责任。教育部网站9月25日发布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着重具体提到了高校要加强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管理问题,要求进一步细分压实导师、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责任。而要“压实”这三个方面人员和组织的责任,关键就是要落实高校主体责任。事实上,当一所高校的校长和校领导班子充分负起责任来了,这所高校的论文抄袭问题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遏制。
人们也不禁会问,在论文这件事上,有的高校主体责任为什么没有全面落实?为什么不敢对导师说一个“严”字?这其中有没有某位主体责任者自身也存在这样那样的“猫腻”?试想,倘若那位校长受了某个申报学位学生的“请托”,也向某位导师“打了招呼”。一旦主体责任者与导师,或者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有这样的“一来二去”暧昧关系,那么主体责任者怎么会在论文管理(答辩)这个事上“硬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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