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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仪电集团原副董事长佘宝庆等人贪污、挪用公款案一审宣判
2020年9月27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原副董事长佘宝庆等人贪污,挪用公款,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一案依法公开宣判,对佘宝庆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三万元;对葛更祺、徐伟梧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三年三个月,均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庭审现场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图
经审理查明:(一)贪污事实。200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佘宝庆伙同被告人葛更祺、徐伟梧及仲宗尧(另案处理),分别利用经营管理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集体企业上海金陵集体基金合作联社、上海同裕创业商贸联社等职务上的便利,侵吞上述三家单位公款。其中,佘宝庆、葛更祺参与贪污人民币1,649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徐伟梧参与贪污1,272万余元。
(二)挪用公款事实。2004年1月至3月,佘宝庆、葛更祺、徐伟梧及仲宗尧分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挪用上述三家单位公款共计2,025万元,用于个人购买股权。其后,佘宝庆等人陆续归还1,500万元。
(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事实。2014年,佘宝庆为掩盖上述贪污、挪用公款事实,指使并伙同他人将保存于上海市福州路666号金陵海欣大厦的上海高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历年财务账册转移后予以隐匿、销毁。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佘宝庆、葛更祺、徐伟梧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佘宝庆、葛更祺、徐伟梧还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佘宝庆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根据佘宝庆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具有的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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