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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美·普法 | 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民法典》是这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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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时间:每周五
本期话题:业主区分所有权和物权法所说的所有权形态,它是不是一个概念?业主如何进行表决对共有部位实现管理?
主讲人
章毅安,浙江登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浙江省律师协会基层社会治理委员会委员;嘉兴嘉禾志愿者服务中心公益法律顾问;嘉兴交通广播FM92.2 律师团成员;担任多家中小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并在物业服务、建设工程及商品房买卖等法律领域有较深的研究。
秀娃划重点
业主区分所有权是区别于物权法所说的单独所有和共同所有的一种所有权形态。《民法典》271条对业主区分所有权有明确规定: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它可分为三个层面:一是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二是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义务。三是业主对共有部位的共同管理承担权利和义务。与业主息息相关是它的第三个层面。
《民法典》第278条提到的业主表决事项有以下九点。
1、业主可以共同通过表决来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
2、业主也可以通过一样的程序来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委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就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筹集建筑物和及其附属物的维修基金。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去从事经营活动。
9、其他的一些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来源|秀洲普法
原标题:《秀美·普法 | 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民法典》是这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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