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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温度|金斯伯格大法官的破产法贡献
2020年9月18日,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露丝·巴德·金斯伯格驾鹤西去,享年87岁。
因为其判决中旗帜鲜明的自由立场,金斯伯格大法官一直是个充满话题的人物,驰名全球的网红法官。她支持堕胎,反对性别歧视,支持同性恋,反对死刑……她是美国最高法院自由派法官的旗帜。一个标志性的“Notorious”,不管是翻译成“臭名昭著”还是“声名狼藉”,都不足以囊括她在舆论界的风头无两。是者是之,奉之若神明;非者非之,视之如寇仇。
在司法判决之外,这几年金斯伯格还成为司法界的“硬汉”,不仅不屈不挠地与身上各种病痛缠斗,拒绝离任,多次放言要等民主党总统上台才退休。甚至逝世之前的前一天,还声明她最热忱的愿望,是把填补她席位的机会留给下任的总统。
在特朗普总统十分幸运地接二连三获得提名大法官机会、最高法院日趋保守的背景下,金斯伯格一枝独秀,弥足珍贵。如今,距离2020年总统大选还有不到两个月,金斯伯格累了,走了。
金斯伯格生前风头无两,死后备极哀荣。但是,各种关于金斯伯格的评介性文章,多聚焦于其人生经历和通过判决在人权领域留下的丰功伟绩,鲜有留意其在破产法领域的贡献。这里我选择几个金斯伯格做出的和破产法有关的判决,可以从这些判决中感悟金斯伯格大法官在破产法领域的雪泥鸿爪。
我们先从最近的案例谈起。2020年1月14日,美国最高法院就里岑集团诉杰马公司案(Ritzen Group, Inc. v. Jackson Masonry, LLC)做出裁定。执笔撰写该全体一致裁定的,正是金斯伯格。
里岑集团与杰·马公司就资产交易达成协议,但协议并未得到履行,双方互相指责对方违约。后来,在里岑集团起诉杰·马公司后,杰·马公司随后申请破产,按照《美国破产法》第362条规定获得自动中止保护,里岑集团不得进一步采取行动。里岑集团提出动议,请求放松自动中止,但被破产法院拒绝。随后,里岑集团又针对杰·马公司的债务人财产提出新的诉讼。破产法院随后判决,是里岑集团自身违约,而非杰·马违约,并因此要求里岑集团承担违约责任。里岑集团向区法院分别提起上诉,既涉及破产法院不给放松自动中止,也涉及破产法院的判决。区法院驳回里岑集团的全部上诉。里岑集团继续努力,最终官司从第六巡回法院送到最高法院。
这个问题的争议点在于,破产法院拒绝放松自动中止的裁定,是否属于终局性判决并因此按照《司法法》第158条获得上诉资格。金斯伯格主笔的最高法院一致判决中确认,破产法院驳回放松自动中止请求的裁定,属于终局性判决,因此可以立即获得上诉资格。
金斯伯格解释说,该裁定“将债权清理程序的程序性单元区分出来”,寻求该放松救济的动议符合《破产法》规定,也激发了自由裁量的程序性后果,不再属于可以忽视的小细节,会显著增加债权人的成本。该判决对于强化破产程序的终局性,有重要作用。
美国学者罗纳德·曼(Ronald Mann)评价说,里岑案并未在最高法院的审案列表中,但鉴于其紧迫性,也就突破常规进入最高法院的审案日程;最高法院的判决对于澄清低级法院的认识误区,作用十分明显。
在2015年的一个个人破产案件中,金斯伯格执笔完成的全体一致意见,再次澄清了破产法中的一个程序性问题:债务人在申请第13章重整程序后,如果其申请后工资收入尚未被托管人分配,那么在该程序转为第7章破产清算程序后,这些工资收入是否属于破产财产?
这个问题在《破产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在哈里斯诉维吉拉案(Harris v. Viegelahn)中,金斯伯格有机会对这个问题作出解答。2010年,查尔斯·哈里斯(Charles Harris)因无力清偿抵押贷款,申请第13章重整。按照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哈里斯每月收入中,要拿出534美元给托管人玛丽·维吉拉(Mary Viegelahn),其中352美元清偿抵押贷款,182美元清偿其他债权人。但不幸的是,哈里斯没法继续执行这个重整计划,大通银行也行使其止赎权,托管人随后停止按期转账给大通银行。最终,在该程序转换为第7章程序时,托管人手里有5500美元现金。托管人认为,这5500美元应该归入破产财产,分配给无担保债权人;而哈里斯认为,这笔巨款不属于破产财产,托管人应归还给其个人。
两种主张基于不同先例,各有依据:在以往的先例中,有的法院认为申请后收入应该归还给债务人,有的法院认为申请后收入,尤其是第13章程序中,应给债权人。
对于这一立法空白,金斯伯格指出,在第13章程序转换为第7章破产清算后,债务人申请后收入如果未被托管人按照重整计划分配,不属于破产财产,债务人可以予以保留。金斯伯格的判决旗帜鲜明地驳回了第五巡回法院的判决结果,对于债务人来说,这个判决显然是福音。
但是,金斯伯格在破产法领域最引起世人关注的判决,是2009年临时叫停克莱斯勒重整案。
2009年4月30日,接受政府救助但依旧无法摆脱财务困境的美国汽车巨头克莱斯勒,向法院申请重整。其重整计划的核心,是通过《美国破产法》第363条出售,将其核心资产作价20亿美元,通过出售式重整,卖给菲亚特、美国政府、加拿大政府和汽车工人联合会共同持有的新克莱斯勒,新克莱斯勒债转股,而销售所得按照29%的清偿率,清偿旧克莱斯勒的担保债权,最终实现债务清理和浴火重生。
从商业角度,这可能是当时最符合商业逻辑的抉择,但却引发克莱斯勒工会代表的极大不满。印第安纳州财务卿理查德·默多克(Richard Mourdock)代表多家有担保债权的退休基金,就该出售提起上诉,并费尽九牛二虎之力,把这个破产案件送进最高法院。默多克指出,财政部用危困企业救助基金资助克莱斯勒,鉴于该基金主要用于救助金融机构而非汽车制造商,涉嫌违法违宪。
2009年6月8日,金斯伯格用简短的裁定,临时叫停这起出售。而且,该叫停未附加期限也未表明最高法院的态度。金斯伯格的裁定发布后,参与克莱斯勒重整的相关各方都惊出一身冷汗。对这在美国司法史上是破天荒的,最高法院此前还从未叫停过破产程序。
当然,全力反对该出售方案的职工和消费者群体,对之当然十分欢迎,这些群体的总代理律师雅迪纳·罗森鲍姆(Adina Rosenbaum)更是公开发表声明,对该裁定、对金斯伯格、对最高法院点赞!
篇幅有限,我并未对金斯伯格在破产法领域的所作所为做全景式扫描和检索。整体而言,金斯伯格在破产法领域的贡献,不像在民权领域那么吸引眼球。甚至在手边的几本金斯伯格大法官的传记中,比如《温柔的正义: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奥康纳和金斯伯格如何改变世界》,再比如《异见时刻:“声名狼藉”的金斯伯格大法官》,鲜有传记作家将笔墨聚焦于金斯伯格在破产法领域的判决和贡献。
但我特别想强调的是,我们臧否一个肯定会青史留名的大法官,当然应该看到她作为民权斗士所做的丰功伟绩,这是奠定其口碑的基石;但是,金斯伯格毕竟是一个品学兼优的法律人。如果想要认识一个更为丰富的金斯伯格,势必要在标签之外,察其言,观其行,她在法治大厦的每一个角落,包括破产法在内,可能都留下了“声名狼藉”的印迹。
金斯伯格大法官,安息吧!
(作者陈夏红为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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