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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家庭纠纷带儿女喝农药自杀后反悔,被判故意杀人罪
四川通江县女子喻某因家庭纠纷,买来杀鼠剂自杀并要求儿女一起喝,后来,女子和儿子喝下杀鼠剂后经送医救治出院。近日,喻某被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通江县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发:
夫妻发生家庭矛盾
母亲带儿喝下杀鼠剂 后送医治疗出院
今年2月27日,喻某和丈夫勒某产生家庭矛盾纠纷。据通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内容显示,勒某父亲讲述,当天中午12点过,喻某带着两个孩子往外走,碰见丈夫靳某后说道:“我要把你整死。”靳某说:“为啥子?”喻某没说什么就出门了。
在勒某的证言中提到,当天下午两点过,勒某的子女在杨某家耍,准备接回家,他们说要等妈妈。下午3点在下雨,勒某去接孩子时,在路上碰见喻某,她回到新房子后就烧东西,砸东西,勒某和二娘吴某把她拦下。
吴某(勒某的亲戚)证实,15时许,自己看见喻某用打火机在点枕头,抢了打火机,后来喻某又用东西砸玻璃,被自己和靳某(喻某丈夫)夺下木板。喻某后来一直在哭,她接了个电话后就带上两个子女就出门了。
勒某介绍,半小时后,喻某带着两个小孩往老房子走,自己后来赶到老房子的时候,喻某和两个小孩都睡在床里,听见喻某给别人打电话说:“给儿子喝了药了,找个车子送到医院去。”自己马上联系车子,与众人一起把两母子送到唱歌乡卫生院。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喻某和儿子后被转至通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后出院。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从现场发现的两支杀鼠剂塑料瓶中均检测出溴敌隆。
勒某介绍,自己和喻某之间没有矛盾,喻某觉得父母对哥哥的子女好些,认为我懦弱,没有站在她的角度考虑问题。
法院:
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行为
犯故意杀人罪 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
法院认为,被告人喻某因家庭矛盾,采取让女儿、儿子与自己一同喝杀鼠剂自杀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喻某系家庭矛盾引起对生活不满,自己绝望无助,想要轻生,对于两子女喝药予以积极制止,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喻某的犯罪行为情节较轻的认定,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喻某在犯罪过程中,主观上具有彻底中止犯罪的意图,并主动将其子女已喝了部分和正准备喝的“溴敌隆”杀鼠剂夺下,在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行为,有效的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喻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刑法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喻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其自愿、真实意思表示,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喻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幅度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对喻某判处缓刑不足以达到惩戒犯罪的目的,故公诉机关关于对喻某可以适用缓刑的建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一致,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为了惩戒犯罪,维护公民人身权益,根据刑法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喻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原题为:《女子因家庭纠纷带儿女喝农药自杀后反悔 被判故意杀人罪获刑1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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