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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鲍某某以“收养”名义猎艳:无罪,亦无耻
之前,企业高管、律师鲍某某被指性侵“养女”案,引发社会舆论关注。9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督导组通报了调查结果,给出一锤定音的权威结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某某的行为构成性侵犯罪,鲍某某在自认为韩某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以“收养”为名与其发生性关系,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应当受到社会谴责。
本案中,双方从一开始就“各怀鬼胎”。1997年10月出生的韩某某,在2015年其即将年满18周岁之前,将出生日期改为2001年8月。在改完年龄的2015年9月之后,韩某某在网上看到鲍某某发布的“收养”信息后,主动与鲍某某联系,之后,两人以“收养”名义开始交往并发展为两性关系。之后,两人因感情等问题曾多次发生矛盾,韩某某多次以被强奸为案由报案、撤案、对外寻求帮助,将报警作为与鲍某某博弈的施压手段。
经司法机关深入调查:一、通过走访、骨龄检测等手段,确认韩某某改小年龄,其与鲍某某见面时已年满18周岁,不属于法律特殊保护的未成年人;二、未发现鲍某某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韩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证据。
此外,鲍某某还被证实是美国公民,已经被司法机关依法吊销了中国律师执照,而同时因为其违法执业行为,被依法驱逐出境。
最高检、公安部对于这样一起涉案地多、时间跨度长、取证难、证据审查容易产生争议的案子做出了全面的调查,回应了民间关切,更是体现了不枉不纵的法治精神,树立了处理类似公共案件的标杆,值得点赞。
同时,对于这起复杂的案件,也应该在舆论场里明确基本的是非廉耻标准。韩某某故意改小年龄,多次报假警,浪费公共资源和社会关注,亵渎了法律尊严和人间的正义感。韩某某的说谎,并不意味着鲍某某可以洗白,成为“受害人”。
司法机关通报中明确:是鲍某某“自认为韩某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以‘收养’为名与韩某某交往且与其发生性关系”,也就是说,鲍某某图的就是未成年人,图的就是这份龌龊的禁忌之恋。其主观意图和认知是,认为韩某某是未成年人,并且还是自己的“养女”,仍与之发生性关系。在刑法理论上,有所谓“因犯罪对象认识错误”产生的“不能犯”。
鲍某某的犯意恶毒,挑战公序良俗、社会伦理底线,其主观动机肮脏龌龊、淫亵糜烂,令人作呕。这样以“收养”之名,行与未成年人(基于错误认知)发生性关系之实,严重毒化了社会环境,对不特定的未成年女性构成威胁。一个有足够社会阅历,人脉、财力资源丰富的中年男人,与处于自己事实上监护之下的未成年女孩(基于错误的认知)搞“恋爱”,对于当事人身心健康构成实质性伤害。公众评价此案,不能只看到韩某某处心积虑的套路,更要看到,更有社会资源的鲍某某以“收养”猎艳的社会危害性,要知道,他当时以为韩某某还是未成年人。
所谓正义,就是得到每个人该得的东西。鲍某某以“收养”之名搞禁忌之恋,碰到了故意改小年龄的“未成年人”韩某某,两人实为性利益交换。哪怕事件诲盗诲淫,也应该在法律上有一个明确定性:鲍某某无罪,亦无耻,被吊销律师证、被驱逐出境,是咎由自取。
不枉不纵,实事求是用证据说话,不迁就于口水,不被舆论怒火所裹胁,一断于法,这才体现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责任担当,司法公信正是要在舆论风暴中站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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