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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能源局原局长被控受贿上千万,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今年3月9日,秦风网发布消息称,陕西省榆林市能源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秦林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据榆林市纪委监委介绍,经查,秦林惠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毫无党性原则和组织观念,心无敬畏,目无法纪,滥权妄为,大搞权钱交易,吃拿卡要、贪婪成性,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沦为攫取私利的工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官僚主义、形式主义问题表现突出;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议事规则和公务员任职回避相关规定调任干部,利用职权在职工调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他人礼金;利用掌握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巨额财物,致使国有矿产资源受到巨大损失,涉嫌受贿犯罪;家庭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
榆林市纪委监委指出,秦林惠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十九大后不知敬畏、变本加厉,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榆林市纪委监委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秦林惠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近日,华商报-二三里记者从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的起诉书获悉,秦林惠受贿财物折合人民币1018.3817万元,巨额财产(人民币1004.5105万元和6.46579万美元)来源不明。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秦林惠受贿财物折合人民币1018.3817万元
1、2017年3月至2018年10月期间,秦林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榆林市某煤矿在申请核定生产能力外煤管票过程中等方面给予关照和帮助,先后10次收受该矿副总经理王某甲共计人民币475万元。
其中:在榆林市高新区东环路进富康路的环城路立交桥附近,收受325万元(6次是每次50万元,1次是25万元);在榆林市体育局对面操场路边,收受50万元;在榆林市某中学对面的路边,收受50万元;在秦林惠家中,收受50万元。收受的475万元,其中25万元被秦林惠零花了,剩余450万元存入秦林惠以高某甲名义办的中国银行卡里。
2、2017年春节前,秦林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组织人员对某煤矿进行安全验收并通过,收受该矿董事长陈某甲人民币5万元。后被存入秦林惠以高某甲名义办的中国银行卡里。
3、2017年5月至2018年春节期间,秦林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煤矿在申请核定生产能力外煤管票过程中给予关照和帮助,在其办公室4次收受该矿副矿长刘某甲、矿长张某甲人民币9万元。其中:2017年5、6月、8、9月,收受刘某甲4万元(每次2万元);2017年中秋节前,收受张某甲2万元;2018年春节前,收受张某甲3万元。后被存入秦林惠以高某甲名义办的中国银行卡里。
4、2015年中秋至2018年中秋期间,秦林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榆阳区某煤矿在申请核定生产能力外煤管票过程中给予关照和帮助,在其办公室9次收受该矿股东王某乙人民币44万元。其中:2015年中秋节前,收受2万元;2017年9月,收受10万元;2016年、2017年、2018年春节前、2018年正月,收受20万元(每次5万元);2016年、2017年、2018年中秋节前,收受12万元(每次4万元)。后被存入秦林惠以高某甲名义办的中国银行卡里。
5、2014年至2019年春节前,秦林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煤炭公司核定生产能力外煤管票审批上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10次收受某煤炭公司总经理高某乙、副总经理贺某某共计人民币50万元。其中,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春节前,2014年、2017年、2018年中秋节前,8次收受高某乙40万元(每次5万元);2015年、2016年中秋节前,2次收受贺某某10万元(每次5万元)。后被存入秦林惠以高某甲名义办的中国银行卡里。
6、2017年秋至2018年4月期间,秦林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榆林市某选调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中,收受他人共计人民币85万元。
7、2017年中秋至2018年中秋期间,秦林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榆林市某煤矿申请核定生产能力外煤管票过程中给予关照和帮助,在其办公室4次收受该矿副总经理郭某甲共计人民币50万元。其中:2017年中秋前、2018年春节前收受20万元(每次10万元);2018年5、6月,收受20万元;2018年中秋前,收受10万元。后被存入秦林惠以高某甲名义办的中国银行卡里。
8、2018年8月至2019年春节期间,秦林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榆林市某煤矿在申请核定生产能力外煤管票过程中给予关照和帮助,在其办公室3次收受该矿总经理刘某乙5万美元;在榆阳区盛高公馆附近收受刘某乙人民币5万元。
9、2017年9月,秦林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批准对某煤矿减少罚款数额,收受该矿执行董事乔某某人民币5万元;2017年、2018年春节前,为某煤矿在申请核定生产能力外煤管票过程中给予关照和帮助,在其办公室2次收受乔某某人民币4万元(每次2万元)。后被存入秦林惠以高某甲名义办的中国银行卡里。
10、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秦林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陕西榆林某煤矿在申请核定生产能力外煤管票过程中等方面给予关照和帮助,在其办公室6次收受该矿股东刘某丙、张某乙人民币64万元。其中:2017年1月、年底,收受刘某丙26万元(1次是1万元,1次是25万元);2018年1月、6、7月,收受刘某丙36万元(1次是1万元,1次是5万元,1次是30万元);2015年、2016年春节前,收受张某乙2万元(每次1万元)。后被存入秦林惠以高某甲名义办的中国银行卡里。
11、2016年10月至2018年中秋期间,秦林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榆阳区某煤矿在申请核定生产能力外煤管票过程中给予关照和帮助,在其办公室5次收受该矿总经理傅某某人民币105万元。其中:2016年10月,收受5万元;2017年春节前、中秋节前、2018年春节前、中秋节前,4次收受100万元(每次25万元)。后被存入秦林惠以高某甲名义办的中国银行卡里。
12、2018年7月至10月,秦林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榆林市榆阳区某煤矿在申请核定生产能力外煤管票的过程中给予关照和帮助,在其办公室4次收受该矿法定代表人李某丙人民币20万元和黄金800克(价值人民币22.2210万元)。其中:2018年7月,收受黄金300克;2018年8月、9月,收受20万元(每次10万元);2018年10月,收受黄金500克。黄金兑换成人民币与收受的人民币被存入秦林惠以高某甲名义办的中国银行卡里。
13、2016年至2018年,秦林惠违规对榆林市某煤矿整改验收,并在申请核定生产能力外煤管票的过程中给予关照和帮助,在其办公室3次收受该矿矿长张某丙、执行事务合伙人高某丁共计人民币14万元。其中,2016年6、7月,收受张某丙10万元;同年8、9月,收受高某丁2万元;2017年1月,收受高某丁2万元。后被存入秦林惠以高某甲名义办的中国银行卡里。
14、2014年2月,秦林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榆林市上站**站站长李某丁向被管理对象榆阳区**洗煤厂老板高某戊索要黑色帕萨特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7.68万元。
(二)秦林惠巨额财产(人民币1004.5105万元和6.46579万美元)来源不明的事实
秦林惠以朋友高某甲名义在中国银行办理了个人储蓄卡。该储蓄卡明细记载,截止2019年4月10日,该账号存款人民币2095.6322万元和6.4770万美元。其中,支取人民币1720万元,包括:2017年8月29日给秦某转账人民币500万元,2018年8月10日给王某丙转账人民币120万元,2019年2月24日给郭某乙转账人民币100万元,2019年3月5日用于理财人民币1000万元,剩余人民币375.6322万元和6.4770万美元。
榆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秦林惠在担任榆林市能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秦林惠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秦林惠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其在被留置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秦林惠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原题为:《榆林市能源局原局长秦林惠被指控受贿上千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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