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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个!商业秘密保护的“浙江标准”来了(附42家2019年度省级示范单位)
9月15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召开《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和服务规范》省级地方标准发布会,该标准为全国首个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省级地方标准,会上公布了2019年度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单位名单。
《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和服务规范》共分七章十六条,在规定商业秘密范围和一般要求的基础上,特别是突出规定了商业秘密事项管理、企业自主保护、商业秘密维权等相关内容,详细列明了定密、隐密、解密、销毁四大事项;从人员管理、涉密信息管理、涉密区域管理、商务活动管理、检查和改进五方面指导企业做好日常管理;同时从应急处置、证据收集、维权途径等三个方面强化权利保护。
早在2004年,浙江就开始探索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工作
三年前,浙江实施商业秘密保护“十区百县千企”示范工程启动,大力推进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创建,截止目前,全省已建设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近千个,其中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7个、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153个,市级示范基地834个,商业秘密保护整体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为总结推广浙江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经验,特别是总结提升“十区百县千企”示范工程和杭州余杭区、台州临海市商业秘密保护地方标准探索实践,省市场监管局适时启动了商业秘密保护省级地方标准制定工作,作为2020年第一批浙江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将近年来浙江商业秘密保护方面成熟的、行之有效的做法进一步提炼升华为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规则,惠及服务浙江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
那么,最新发布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和服务规范》有哪些特点呢?
通用性
凡是涉及商业秘密的主体,都可以按照这个标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实用性
相关单位,只要能按照这个标准的要求,建立并执行相关的制度,完善保护措施,就能够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
服务性
《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和服务规范》省级地方标准在指导相关单位建立管理制度的同时,也规定了园区、特色小镇、行业协会和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协同保护商业秘密的有关内容。
发布会现场公布了一批商业秘密典型案件,一起来了解其中几个案件吧~
案例一
柴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杭州市市场监管局
【案情介绍】
柴某某,系权利人公司武汉分公司负责人。2017年3月,柴某某以他人名义注册了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柴某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经营者。
2017年底黑龙江省交通信息中心“黑龙江省交通运输数据中心建设应用集成与数据资源体系服务”项目招标工作开始后,柴某某与东北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业务员张某协商后认为权利人的系统适合这个项目要求,所以决定用权利人的系统框架模块来具体用于投标工作时使用。
柴某某在明知系统框架模块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利人对此有相关保密措施,且当事人在已经签署相关保密协议的前提下,违反权利人相关保密制度,利用自身的工作便利,于2018年3月将系统相关内容复制保存到柴某某个人注册并完全掌控的权利人武汉分公司的阿里云服务器中。
当事人在权利人公司任职期间,违反相关保密制度,以非法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向他人披露,并允许他人使用其以非法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属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过执法人员教育,当事人主动注销了其用于经营的公司,向权利人公司返还了相关商业秘密,退出了所持权利人公司股份价值30余万元,并向权利人公司赔偿100万元,并承诺三年的竞业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20000元(拾贰万元)。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柴某某是否能定为以非法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一种观点认为,柴某某在任职期间,违反相关保密制度,于2018年3月以非法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向他人披露,并允许他人使用其以非法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属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案权利人日常经营中对自身的商业秘密保护不够重视,没有对软件源代码等技术秘密进行细化定密,分级保密的措施落实也不够到位,导致技术秘密被窃取后,需要开展相关秘密点的非公知性鉴定时,出现面对数十万行的软件框架源代码无从下手的情况。上述情况均说明权利人对自身商业秘密保护不力,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有关定性要求,不能认定为柴某某有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对此,执法人员给予了权利人专业的指导意见,提出根据软件中独特性、必要性等特点来寻找秘密点,从而成功得到了非公知性鉴定的结果。而非公知性鉴定的成功,也为整个案件的定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本案中,采纳了第一种观点。
在以往的商业秘密行政执法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往往只对当事人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不考虑权利人权益的保障等问题,权利人还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获得赔偿,时间长、成本巨大。新反法实施后,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处罚额度提高幅度很大,最高达到三百万元,执法人员提出,从执法的自由裁量权出发,如果侵权人能够主动返还商业秘密,对权利人进行赔偿并得到权利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这对挽回权利人实际损失、节约行政成本十分有利。
案件主要证据保存在云服务器和当事人微信聊天记录等网络载体中,如何合法保存证据成为案件取证的难点,执法人员通过公证、互联网司法鉴定等多种手段,对相关证据进行了提取和鉴定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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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三人合谋侵犯技术信息商业秘密案
湖州市市场监管局
【案情介绍】
2018年1月22日,浙江某电子基材公司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掌某、敖某侵犯其公司商业秘密,要求查处。
市场监管部门协同市公安经侦支队取得了侵权确凿证据,并立即对侵权的“内鬼”敖某开展隔离询问,取得关键证据。
经查,当事人敖某为浙江某电子基材公司工艺装备部长,并且是UF料生产线项目的执行人,签订过《企业员工保密协议》、《项目保密协议》,明确约定当事人在任职期内完成的、与浙江某电子基材公司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均推定为职务成果,由浙江某电子基材公司享有知识产权。敖某在单位研发出“磨屑法”除杂工艺后,将其泄露给浙江某电子基材公司原料供应商掌某,合伙在江苏连云港购置设备建厂,应用“磨屑法”对UF料除杂技术来生产球硅原料,后又将技术传授其工厂管理人员孙某。至案发,该厂已经生产了200吨除杂后的UF料,尚未对外销售。考虑到三当事人均已掌握了商业秘密的主要内容,若只是简单进行行政处罚,难以避免侵权人再次泄密,办案人员多次居中斡旋,终于促成了浙江某电子基材公司与侵权人达成收购协议:三人保证严格保守已获取的商业秘密,否则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300万元,浙江某电子基材公司对三人合办工厂以投资款、经营成本等作价74万元收购。据此,办案单位确认收购款中的人员工资、房租及磨床损坏折旧等共计19万元为浙江某电子基材公司的侵权损失,认定三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属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对敖某、掌某分别处以罚款20万元,对起次要作用的孙某从轻处罚10万元。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三人共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基本事实明晰,无争议。但是关于三个当事人定性的依据则各有不同,也就是说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哪一项则有所争议,敖某、孙某的定性无分歧,但关于掌某,有的意见认为掌某是利诱敖某共同办厂,是一种贿赂或者属于其他不正当手段,应当适用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调查组认为:对于掌某来说,他是案件的主谋,通过共同办厂牟利的条件诱惑敖某透露商业秘密,违背了商业道德准则,但是并不是一种直接的贿赂行为,将三人共同办厂,共担风险、享受收益的行为定性为单方的贿赂,违背了事实,应当将掌某作为第三人适用第九条第二款“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是掌某作为第三人明知敖某违法披露商业秘密,仍获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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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冯某某等二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案
嘉兴市市场监管局
【案情介绍】
嘉兴某科技公司是一家利用信息网络经营游戏产品的技术型企业,旗下研发了数款手机游戏。其旗下手机游戏代理商称为钻石代理商,主要职责是将自己与活跃玩家绑定,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绑定玩家销售游戏中所使用的虚拟货币。通过销售虚拟货币产生销售额,从中获得销售额的5%作为工作报酬。
该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称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包含大量公司客户信息资料的微信号被他人擅自解绑。经初步调查,上述解绑行为是由当事人冯某某实施的。因当事人涉嫌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市场监管部门于2020年4月8日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明,本案当事人冯某某于2016年至2018年12月在该公司从事客服工作。在职期间,冯某某在日常工作中接触并有意保存了大量公司开发的手机游戏的活跃玩家客户资料。2018年8月,冯某某将私自保存的902个客户推荐给钻石代理商李某某,并约定,从其工作报酬中抽取80%作为推荐客户的佣金。在2018年8月至2020年2月间,由此经李某某销售产生的销售额共计1998940元。截至被市场监管部门查获,冯某某通过向李某某推荐客户实际获利共76871元。
2018年12月当事人冯某某自该公司离职。2019年12月,已离职的冯某某伙同该公司在职员工当事人吴某某实施该行为,他们将该公司的7个客服微信号与原手机解绑并重新绑定在冯某某私人手机下,盗取7个客服微信号,共计29014个客户信息,企图筛选活跃客户将其推荐给钻石代理商从中获利。截至被市场监管部门查获,其二人使用上述7个客服微信号期间,尚未将其推荐给钻石代理商,因此没有获利。
当事人在未经公司的授权和允许的情况下,窃取、擅自使用该公司客户资料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材料,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并与该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当事人违规使用客户信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20年7月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120000元。
【案件分析】
案件调查与审理过程中曾有不同争论,冯某某在日常工作中接触的玩家客户资料,能否算公司商业秘密。通过综合分析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认为该科技公司的客户资料是通过市场运营逐步积累的,无法通过公开途径获得,也不为公众所知悉。该公司通过制定《客户信息保密管理制度》、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对客户资料进行加密等措施进行了保密,且客户资料能确保乐玩科技公司在手游市场的竞争优势,有较大商业价值,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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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企业应当如何正确识别
自身商业秘密的范围?
应当如何评估
自身商业秘密的泄密风险?
应当如何对症下药
部署和实施商业秘密保密措施?
应当如何建立科学完善的
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
好消息!
商业秘密保护公益义诊活动来啦~
(可扫描上图二维码报名)
市场监管部门将在报名的企业中,抽取部分企业,邀请商业秘密第三方服务机构,免费给予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风险体检及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建设的解决方案。
来源:省市场监管局
原标题:《全国首个!商业秘密保护的“浙江标准”来了(附42家2019年度省级示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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