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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报警选择私了,事故发生两年后小轿车驾驶员被判全责
王某驾驶小轿车与驾驶二轮电动车的陈某发生碰撞,导致陈某受伤。两人选择“私了”,均未报警。两年后,陈某因伤病出现恶化起诉王某,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在没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视频监控模糊的情况下,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原告合理损失3万余元。
2017年7月3日,王某驾驶小轿车在村内道路自北往南行驶,与驾驶二轮电动车自东向西行驶的陈某相撞,王某轿车左侧车门刮擦,陈某当场摔倒受伤。因两人是邻居,不想伤和气,便选择私了。两人均未及时报警,交警部门也没对这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
陈某受伤后就医,经诊断为S5椎体骨折,休养了一段时间。然而,事故发生一年多之后,由于骶尾部一直疼痛,陈某又住院治疗,经诊断为第5腰椎滑脱伴椎弓崩裂,腰椎椎管狭窄症,S5椎体陈旧性骨折。
2019年7月,陈某将王某及其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
审理中,保险公司要求对陈某住院期间治疗的第5腰椎滑脱伴椎弓崩裂和腰椎椎管狭窄症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陈某住院治疗的受伤部位与2017年的交通事故无明显因果关系。
对于两年前的事故,不仅事发附近的监控视频无法清晰看到碰撞点,陈某和王某也各执一词。
陈某认为,事故发生后,是王某要求私下协商,所以没有报警,王某要对没有事故认定书负全部责任。而且,事故发生前,陈某身体一直很健康,是事故导致其腰部受伤。
王某则辩称,当时是陈某的电动车碰上自己的车门,事故责任应在陈某。他想报警,但陈某说无大碍不需要报警,这才导致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
最终,法院确认,由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判决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原告30386元,王某赔偿原告632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法官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本案中,事故发生后陈某受伤,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又没有受伤的王某,更具备优于陈某的处理能力,但他有条件报警却没有及时报警。因此,法庭认为导致本次事故无法定责的原因在于王某,根据事故事实及过错程度,确认由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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