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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进入监管时代,央行称对机构、金融市场影响正面
随着9月13日《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决定》)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金控办法》)公布,金融控股公司将从2020年11月1日起正式进入监管时代。
一年前央行就曾向市场公开征求过意见,央行强调,总体看《金控办法》对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影响正面。
“由股权架构清晰、风险隔离机制健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控股股东,有助于整合金融资源,提升经营稳健性和竞争力。从长期看,《金控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促进各类机构有序竞争、良性发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央行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
流程上,已具备设立情形且拟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机构,应当在《金控办法》正式实施后的12个月内向央行提出设立申请,经批准后,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如果在股权结构等方面未达到监管要求的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整改计划。
“人民银行将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节奏和时机,引导存量企业有序调整,平稳实施。”央行表示。
哪些机构将迎来监管
所谓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具体来说,如果实际控制以下六类中的两类金融机构,就要遵循《决定》和《金控办法》,即(一)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二)信托公司;(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四)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五)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六)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需要注意的是,《金控办法》适用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参照《金控办法》确定监管政策标准,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近年来,我国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开展跨业投资,形成了金融集团;还有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
“在实践中,少部分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隔离机制缺失,风险不断累积。”央行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
为何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市场准入管理?央行表示主要是基于三个考虑:
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往往规模大、业务多元化、关联度较高,跨机构、跨市场、跨行业、跨区域经营,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市场准入予以规范。
二是设立明确的行政许可,是对金融控股公司依法监管的重要环节,有利于全方位推动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经营,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三是体现了金融业是特许经营行业和依法准入的监管理念,也符合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
金融资产占集团并表总资产超85%的,可申请专门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按照新规,未取得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金控办法》所规定的金融控股公司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如果出现以下三类情景中的一类,就需要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具体来说:
一是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中含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或者金融机构总资产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但商业银行以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
二是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中不含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
三是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未达到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金控办法》表示,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如果企业集团内的金融资产占集团并表总资产的比重达到或超过85%的,可申请专门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由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金融控股集团;也可按照《金控办法》规定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同等条件,由企业集团母公司直接申请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金融资产占集团并表总资产的比重应当持续达到或超过85%。
上述规定在去年的征求意见稿中并未出现,也就是说,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设立金控公司的具体形式,《金控办法》进行了微调。
此前,蚂蚁集团在回复上交所问询时就透露,拟以全资子公司浙江融信为主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并接受监管,并由浙江融信持有相关从事金融活动的牌照子公司的股权。
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干预所控股机构的独立自主经营
在谈及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总体思路时,央行表示,《金控办法》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准入,实施监管。对金融控股公司依照金融机构管理,以并表为基础,对资本、行为及风险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风险交叉传染,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
在股权结构上,《金控办法》提出了四点要求:
一是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应当简明、清晰、可穿透,法人层级合理,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其所控股机构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
二是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再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但金融机构控股与自身同类型的或者属于业务延伸的金融机构并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除外。
三是在《金控办法》实施前已存在的、但股权结构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集团,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后,在过渡期内降低组织架构复杂程度,简化法人层级。
在金融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方面,《金控办法》提出,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参与所控股机构的法人治理,不得干预所控股机构的独立自主经营。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实施备案管理。
在监管框架上,《金控办法》明确,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按照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跨部门联合机制,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
提高违规行为处罚金额
央行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着重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的相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金控办法》提高了对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
具体来说,金融控股公司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金控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央行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的承诺函。
(二)虚假出资、循环注资,利用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三)通过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等方式违规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权。
(四)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料。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金融控股公司有下列六类行为之一的,由央行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处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金融机构虚假出资、循环注资,利用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二)违规开展关联交易。
(三)干预所控股金融机构经营造成重大风险或重大风险隐患。
(四)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统计报表及经营资料。
(五)拒绝或阻碍中国人民银行现场检查。
(六)违反《金控办法》的其他情形。
“这有利于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及相关人员树立依法合规的经营和从业理念,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金融稳定,保护公众利益。”央行表示。
除了提高对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央行对去年征求意见稿期间的收到的594条意见逐一分析研究,并采纳吸收了其中大多数意见,如对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实施差异化要求、延长提交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申请的时限(从6个月内放宽至12个月内)、放宽金融控股公司法人层级要求、豁免新设金融控股公司成为金融机构股东的部分资质条件等。对于部分放松监管要求的意见未予采纳。
央行表示,对于进一步细化相关条款的建议,将研究制定配套文件,不断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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