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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基金经理老鼠仓获利逾亿:二审退缴1.47亿元改判5年
又一起特大“老鼠仓”案宣判。
裁判文书网9月9日披露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曾就职于华宝基金的蒋宁,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4亿元。该案曾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于2019年6月10日一审判决,2019年9月21日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书显示,蒋宁,女,汉族,1971年1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硕士研究生文化,原系上海青沣资产管理中心(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住上海市静安区。因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
非法获利1.14亿元,带丈夫调研
公开信息显示,蒋宁于2010年4月加入华宝基金,同年7月开始担任华宝行业精选基金经理,并于2012年4月起任投资副总监。2013年8月22日,蒋宁离任华宝行业精选基金经理。同年9月离职,任上海青沣资产管理中心总经理并首席投资官。
二审判决书显示,蒋宁自2010年7月3日至2013年8月22日间,担任华宝基金发行的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理,对该基金买卖股票拥有决定权。
期间,蒋宁将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行业精选基金投资信息透露给其丈夫王某玉、其父亲蒋某,由王某玉、蒋某等人控制使用他人证券账户,利用该信息先于、同期或稍晚于行业精选基金买卖相同股票188只,累计成交金额29.96亿元,非法获利1.14亿元。
其中:蒋某、王某玉使用黄某新证券账户买卖相同股票89只,累计成交金额2.49亿元,非法获利534.3万元;王某玉等人使用陈某、罗某霞、杨某珍、贠某茹、王某、杨某茹、胡天闻、林某梅等8个证券账户买卖相同股票,累计成交金额27.47亿元,非法获利1.08亿元。
案发后,被告人蒋宁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将行业精选基金投资信息告知其父亲蒋某进行股票交易的犯罪事实。在二审期间,上诉人蒋宁亲属代蒋宁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356.250972万元,缴纳罚金人民币1.14亿元。
根据一审判决书中蒋宁自己交代,在其任职期间,其父亲有时会问其有没有好股票,其就会向他推荐几只,有时怕他记性不好,还会把股票的名称写在纸上给他。其向其父亲推荐的股票有亚厦股份、金螳螂、碧水源、蓝色光标、康某、大华股份、歌尔声学等几十只股票。有时其父亲身体不好,或者外出旅游时,会把黄某1账户交给王某玉代为操作。其负责的基金买卖股票,需通过电脑向交易部下达指令,其有决策权,无交易权。公司给其配备了助理沈某和楼鸿强,协助其完成投资。助理主要协助其完成投资,其出差时会委托助理下达交易指令,平时助理也会做研究向其推荐股票。公司给其配发的笔记本电脑其每天下班回家都会带着,用于接收邮件进行研究。王某玉有时会使用这台电脑。
此外,蒋宁任职期间,除在家向其父亲推荐股票时王某玉在场,平时会和王某玉谈论股票,主要聊一些基本面、大盘方面的事情,有时其出差回来,也会和他聊调研公司的一些情况,觉得调研公司不错时,会顺口说准备买点,但是其不会和他说其管理的基金买卖股票的具体情况。王某玉自己无股票账户,但他曾经向王某1推荐股票,有时也会帮着王某玉交易。其没有向王某玉推荐过股票。2016年7月,王某玉告诉其,家里的一千万元是借给王某1放到陈某1账户做股票了。
蒋宁丈夫王某玉的证言也显示,蒋宁任职期间,在家经常和其讨论股票,说一些她自己看好的股票,说一下对个股的研究、调研情况以及看法。蒋宁回家经常带着行业精选基金当日的持仓明细,其能看到,也会和蒋宁交流公司为何会买某只股票。蒋宁去外地出差调研时,其会问她去哪家公司。调研回来后,其也会和蒋宁交流调研情况。蒋宁经常将公司的电脑和资料带回家,其都可以查看,包括她们公司基金的持仓明细,都没有回避其。
蒋宁任职期间,向其透露了行业精选基金的股票信息,其也利用了这些股票信息进行了股票交易,从中获取了经济利益。其获得行业精选基金信息的途径,一是蒋宁向蒋某1口头或写在纸上推荐股票,二是蒋宁拿回家的基金当日持仓明细及与蒋宁交流情况,三是蒋宁去外地出差调研后与其交流的信息,其也曾跟随蒋宁去上市公司调研。
“想把家里的资金通过炒股的方式进行财富积累,因为蒋宁在基金公司做经理,有这个便利条件。”王某玉表示,通过这些账户,其挣了大约一个亿。
二审退缴1.47亿元改判5年
根据蒋宁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宁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一千四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23年9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万元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三百五十六万二千五百零九元七角二分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三、未随案移送的本案其他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宣判后,蒋宁不服,提出上诉,以如下四点作为供述理由:
一是其未告知丈夫王某相关未公开信息,其丈夫交易的数额应从其犯罪数额中扣除;二是其非法交易盈利数额的鉴定结论在鉴定方法、数额、内容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确定的盈利数额与证监会核查的数额差距巨大,应以证监会核查的数额为依据;三是应扣除助理沈某圆代其他基金经理下单、助理考核独立下单和研究部考核委托助理下单的数额;四是其行为构成自首,应减轻处罚。
在二审期间,蒋某亲属代蒋某向法院退缴违法所得3356.250972万元,缴纳罚金人民币1.14亿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为规避蒋某的直系亲属不能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蒋某、王某分别以黄某、陈某之名开立证券账户,王某等人还通过场外配资的形式控制并使用杨某珍、罗某霞等7人的证券账户与资金,从事证券交易牟利。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涉案期间,按照“前五后二”行业认定趋同交易时间的惯例标准,涉案9个证券账户大量频繁交易股票,与行业精选基金交易的股票趋同率平均达80%左右,个别账户高达90%以上。而在蒋某任职前和离职后,涉案9个证券账户的交易量、交易频率及趋同率明显偏低,个别账户甚至为0。蒋某的行为符合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此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还认为,按照行业认定惯例,认定涉案账户组属于趋同交易的时间标准是行业精选基金自主买卖股票前五个交易日及后二个交易日内发生的所有同方向同股票交易,在此区间以外的交易并不认定为犯罪,执行的交易指令无论是单一还是混合,均不影响趋同交易的认定。
同时,关于上诉人蒋宁及其辩护人所提“蒋宁的行为构成自首”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原审判决对上诉人蒋宁的行为不构成自首的理由已予以充分阐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认可。
最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上诉人蒋某的行为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鉴于其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二审期间其亲属代为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缴纳全部罚金,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上诉人蒋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予以纠正。决定撤销原判主刑量刑部分,上诉人蒋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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