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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班规、校规层出不穷,法治日报:应提高教师依法从教意识

杨三喜/法治日报
2020-09-09 08:12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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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9月9日消息,“全体学生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不得与老师、家长对抗或顶嘴”“迟到一分钟就算迟到”“班级所有男生不得在操场进行球类运动”“我们欣赏带病坚持上课的孩子”“严禁与外班同学接触、打招呼、聊天、借书、畅谈人生、一起回家”……日前,江西南昌某中学的一份班规因为太过离谱引发舆论质疑。

这份班规槽点满满,可谓是集合了近年来各类奇葩班规、校规的问题。比如,“全体学生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不得与老师、家长对抗或顶嘴”,明显违背了民主、平等的教育理念;又如,对违反班规的学生实行“停课反思”“直接回家”“驱逐出班”等措施,显然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而“严禁与同年级的外班学生接触,包括课间打招呼、放学一起回家、相互间借阅书籍、畅谈人生”等规定,则让人怀疑,这到底还是不是学校?    

舆论发酵后,学校指出该班规明显不符合教育规律、育人理念及人性化管理要求,已经责令收回原讨论稿,并要求该班主任跟学生解释并道歉。让公众诧异的是,此次涉事的教师,据传还是学校的优秀教师,因为带班很严格,“很多家长都想让孩子进她的班”。学校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还不忘替涉事教师辩护,“发生这个事,我认为老师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在班规制定上的用词有些严苛了”。

近年来,因为奇葩班规、校规引发的舆情事件为数不少。有班级规定,学生违反规定要剃头发;有学校规定,禁止学生携带手机进入校园,违者销毁手机;有的班级规定,迟到、旷课、上课睡觉要罚款,或者接受俯卧撑等体罚……一味强调服从、强调约束,把所谓的严格管理视为负责任、视为优秀,以“爱学生”为名,罔顾青少年学习成长规律,无视青少年的教育诉求以及他们作为一个独立个体所应享受的各项权利。

这些奇葩班规、校规层出不穷,反映出一些教师法治意识淡薄,缺乏基本的法治素养,依法从教能力低下。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的第一条便是“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第一条也是“爱国守法”,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可见,遵守宪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既是教师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也是教师必须履行的首要义务。

具体到班规的制定,首先要遵守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不得违背宪法以及教育法律法规等保障师生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基本精神,要符合《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规定。而奇葩班规、校规不仅是教育理念的偏离和扭曲,更是对学生受教育权、人身等、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侵害。

近年来,“法治进校园”活动此起彼伏,各类中小学校都配备了法治副校长,“道德与法治”等课程也成为学生的必修课,但是一些学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学校的能力还不强。这提醒我们,“法治进校园”不仅仅是要对广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还要对教职工开展法治教育,提升他们的法律素养和依法从教的能力。就班规的制定而言,是否合法合规,不仅关系到学生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保障,也关系到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能力的提升和学生法治意识的培养。正所谓言传身教,教师如果在日常班级管理中不知法、不守法,又如何引导学生学法尊法守法用法?

提高教师法治素养和依法从教意识、能力,就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教师培养培训的全过程。要加强师范生法治教育,从教师成长的培养环节抓教师的法治意识;要在教师资格等考试中,进一步加强法律相关内容的考核,把好入口关;要加强教师入职和职后法治教育,将之作为教师培训的必修内容,并改进培训方式,增加培训效果。只有广大教师的法治意识提高了,依法从教的能力提升了,我们才能真正告别奇葩班规、校规。

(原题为《提高教师法治意识才能告别奇葩班规》)

    责任编辑:伍智超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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