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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破坏耕地13.25亩!判!

2020-09-04 17:2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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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柯城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并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盛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0元,被告人朱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何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案情回顾

2016年3月16日,被告人朱某注册成立衢州市某建筑渣土处置有限公司,与被告人盛某共同经营砂石料加工业务,在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衢州市柯城区慈张村192号周围土名“墩上”地块加工、堆放砂石料。

2016年8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盛某、朱某通过流转、租赁的方式分别从农户处取得慈张村土名“殿后”、“严公塘底”的土地,用于堆放砂石料,至2018年12月被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柯城分局查处。

经衢州中桥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测绘,该砂石场项目总面积10277.96平方米,合计15.42亩。经浙江省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鉴定,涉案砂石场地块面积10277.96平方米,有耕地8829.48平方米(13.25亩),其中基本农田4331.19平方米(6.5亩),因长期堆放砂石料和车辆进出等原因,已造成耕地原有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2020年7月3日,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柯城分局出具情况说明,盛某案涉案地块的复耕情况除地块一有明显整改动作,其他地块情况与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时现状基本一致,涉及基本农田部分土地现状均掺杂肉眼可见的大量石块、生活垃圾,应当继续参照浙江省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意见书的严重破坏的鉴定结果。后被告人盛某、朱某主动向万田乡人民政府非税账户交纳复垦保证金200000元,并承诺自愿复垦。

庭审中,被告人盛某、朱某分别主动交纳罚金款40000元、3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盛某、朱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盛某、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交纳复垦保证金,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情况,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涉案地块复垦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一米一饭,关乎国家安危、人民幸福,解决好吃饭问题始终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粮食安全问题在习近平总书记的心中重千钧。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粮食安全并作出重要论述。耕地作为粮食生产的重要资源,如何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耕地一经破坏,想要修复,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正如本案的情况,土地资源何其宝贵,绝非因当事人有使用权而可以随意改变用途。据了解,下一步检察机关还拟提起附带公益诉讼,督促被破坏的耕地复垦到位。

原标题:《以案释法 | 破坏耕地13.25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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