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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判决书引发争议:4倍LPR适用于银行?会否冲击市场?
近期,一则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客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书引起业内热议。
该判决书显示,原告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于2020年7月14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洪辉道偿还借款本金162661.65元及利息。若按照名义利率计算,则利息和逾期利息的年化利率分别为18.36%和24%。
2020年8月27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期内利息、本金罚息、复利,其总和已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保护限度,利息要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计算,计52744.27元(远低于原告主张的83519.85元)。在逾期利息上,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已超过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保护限度,该法院酌情调整为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判决书中提到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保护限度”即是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新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标准,取代原来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最新的LPR的四倍为15.4%。
上述判决引发的争议主要有两点:
争议点一:新司法解释是否适用于实施日之前发生的借贷合同
“温州判例太随意太任性,与最高法司法解释直接违背。”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时间点不对,法不追溯既往。”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新宇认为,这个案件中,平安银行于2020年7月14日起诉,案件于2020年8月27日开庭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推断案件的受理时间极有可能早于2020年8月20日。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却仍然适用了新司法解释中关于利率上限的规定进行了判决。
“在这个案件中适用新司法解释可能不符合新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他表示。
新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一位业内人士对澎湃新闻表示,“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7月受理起诉,就按照今年7月份的LPR,这在民间借贷的案子里肯定是没问题的。”
“这其实是两个概念,前面一句是关于法律适用问题,后面一句是在适用法律前提下,关于LPR标准的选用问题。”刘新宇告诉澎湃新闻。
争议点二:新司法解释是否适用于金融机构
“最高法明确规定不适用金融机构。”董希淼说。
但刘新宇表示,虽然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明确排除了对金融机构的适用,但并不意味着金融机构能够以超过一年期LPR四倍的利率进行放贷。对于金融借款纠纷,法院虽然不能直接适用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但在审理金融借款纠纷的过程中仍然可能参照新司法解释中对利率上限的相关规定对利率进行调整。
他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8月4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中明确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编著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亦指出“金融借款的总成本显然应该低于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此前司法实践中,亦多是以年利率24%作为金融机构利率的上限。
“基于此,如果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立法本意出发,即使新司法解释排除了对持牌金融机构的适用,持牌金融机构也应当参照新司法解释中的利率保护上限开展经营活动。”他说。
上述业内人士表示:“有法院这么判,是意料之中的。”
他表示,最高法曾有相关判例,下面法院肯定都套用了此判例。
(2017)最高法民终927号判决书提到,金融机构的融资费用上限亦应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即年利率24%。
该业内人士表示,从司法实践看,金融机构的利息标准不超过民间借贷是法院站在社会公义角度而非金融监管角度,得出的一种比较普遍的认知。这在金融监管系统之外,是比较普遍的,在日后的司法实践中相信还会继续。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表示,以前正规金融的司法保护上是参考民间借贷的,但中国的利率市场化之后,正规金融的司法保护上限也应该做一些调整。否则会出现一个问题:用助贷的形式把民间放贷行为变成正规金融的放贷行为,这里面就存在比较大的司法保护套利空间,也会导致大量的民间金融风险,正规金融风险也会加大。
有何影响?
若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同样适用于持牌金融机构,会有什么影响?
刘新宇认为,除损失部分利润外,(持牌机构参考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对持牌金融机构业务开展的影响相对有限,但可能会加大持牌金融机构针对存量逾期贷款开展催收工作的阻力。
“降低融资成本是大势所趋。可能推动持牌金融机构对产品结构进行调整,加强助贷机构等合作机构的筛选,增加在金融科技等方面的投入,重构风控体系,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刘新宇说。
陈文认为,对于对公业务,影响并不是太大,但对于正规金融的个人带零售金融业务影响比较大,尤其是消费金融公司以及银行的信用卡业务。
董希淼则指出,新司法解释不适用于金融机构和金融借贷行为,是明确无误的。但新司法解释将可能对金融业务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和居民个人的意愿和能力。
董希淼认为,尽管金融机构利率上限已经放开,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只适用于民间借贷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方法院按照央行规则认定金融机构贷款无利率上限,而部分地方法院以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来约束金融借贷行为,从而造成利率上限管制政策的“双轨制”。此外,在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上限大幅度下调之后,如果金融机构借贷利率高于4倍LPR,金融机构还将面临较大的道义压力。
具体而言,董希淼表示,对部分城商行、农商行、民营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中小金融机构以及信用卡等金融业务,新司法解释将带来较大的影响。中小金融机构负债来源狭窄、资金成本偏高,因此借贷利率往往高于大型金融机构。在近年来创新的互联网贷款特别是互联网联合贷款中,金融机构获客成本、运营成本、风险成本都较高,且涉及多方参与主体,目前确有部分信贷产品利率高于4倍LPR。而信用卡业务由于存在较长免息期等,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折合年利率为18.25%,也超过了4倍LPR。
“事实上,新司法解释对借款人的保护更多,而对出借人的保护相对不足。如果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机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金融机构的信贷资源或将重新集中于高信用等级客户,对长尾客户的信贷供给或将减少;而部分借贷机构因法律风险主动退出,加剧‘劣币驱逐良币’,借贷市场或将更加不规范。”董希淼说。
董希淼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就金融机构不适用新司法解释等相关问题,发布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裁判规则,并加强对地方法院的审判指导,减少因理解和执行尺度不一给金融机构带来困扰,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同时,加强对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资本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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