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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 第七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聚焦民法典
第七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现场。本社记者汤瑜/摄
记者|汤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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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的第七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在京举行,来自全国各地的学者、法官、公证员、律师等法学界代表齐聚一堂,围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家事审判程序实务问题,进行观点碰撞。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在会上指出,婚姻家庭编入民法典之后需要与其他各分编保持逻辑结构上的关联性和协调性,婚姻家庭编修改了禁止结婚的条件,完善了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制度,增加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登记离婚的冷静期、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性规定,取消了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前提,修改和完善了收养成立的条件等内容。
应列举婚前重大疾病的范围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林建军认为,国家对婚姻家庭的保障也是一种对婚姻家庭基本权利的保障。对个人享有的婚姻家庭基本权利,国家承担尊重义务、保护和实现义务。尊重义务是指国家不得任意干涉个人享有的婚姻家庭基本权利,是避免国家权力无穷大的消极义务,是最基础最核心的义务。保护义务是国家防止以及终止私人对婚姻家庭基本权利侵犯的义务。实现义务是国家应最大限度地采取立法、行政、司法等积极措施,保障婚姻家庭基本权利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第1054条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对此,山东潍坊市奎文区婚姻登记工作负责人刘彩霞指出,既然民法典将患重大疾病婚前不告知规定为另一方可请求撤销婚姻并获取赔偿的前提,那么就非常有必要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列举出重大疾病具体范围甚至详细名录,以作为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之指引。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王雅菲认为,婚姻登记作为创设、变更民事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效力认定受行政诉讼法律规范和婚姻法规范的双重调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部分关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登记离婚等制度的修改将对婚姻登记诉讼类型、审查内容产生影响。
遗产管理人不会妨碍继承人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6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陈汉表示,民法典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并且将遗产管理人确定为遗产继承的必要角色,不会也不应该妨碍任何继承人之诉讼权利。协调好公证制度与遗产管理人职责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减少遗产纠纷,有利于应对复杂的遗产继承情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杜茵认为,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主体限于利害关系人,主要是指继承人、受遗赠人、遗赠抚养人以及遗产债权人。法院经申请确认财产无主案件或者已受理的无人继承案件中,可依职权直接指定遗产管理人。
对夫妻共债认定的司法适用进行规范
夫妻共债问题一直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话题,最高法多次制定司法解释对共债问题予以规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法官助理方硕指出,2018年最高法院下发《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民法典基本采纳了该司法解释的观点,说明人们对该问题的意见逐渐趋于一致。然而,夫妻债务问题既与身份关系相交,亦与权利人的利益保护相融,实践中对夫妻共债的理解和适用不尽一致,亟须对民法典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适用进行具化和规范。
方硕表示,家事领域常见涉及夫妻共债的案由一般存在于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三类,与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不同,涉夫妻共债家事案件表现出其独有的特征,包括夫妻双方参与诉讼居多,债权人直接参与诉讼较少;家庭共同生活主张较多,共同生产经营主张较少。
“根据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分为家事代理范围内的共享与家事代理范围外的其他共享行为,在判断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时应着重考虑‘日常性’与‘合理性’,综合家庭收入、消费水平等情况予以认定,杜绝一刀切的数额论。”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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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综合 | 第七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聚焦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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