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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实施条例:推进现代国库制度改革的重要契机
现代意义上的国家金库,已经不单单是国家存放具体实物、货币和黄金的库房。每个国家的国家金库,往往都担负着管理本国财政的资产和负债,以及反映该国预算执行情况的一系列国家财政职能。
2020年8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第729号,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62条至第69条共8条内容为国家金库条款,涉及到国库管理在财政管理中的定位、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在国库管理中的职责分工、业务定位等内容,有利于进一步推动中国现代国库制度改革。
《条例》的出台,有利于以国库改革为突破口推动国家治理能力提升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基于国家的治理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预算能力,也就是有效且负责地筹集和使用财政资金的能力,因此,改变国家取钱、分钱和用钱的方式,就能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改变国家做事的方式,改变国家治理模式的制度规范。《条例》的出台,使得2014年预算法修订所确定的立法宗旨、原则、理念和相关条款得以进一步细化落实,解决了预算管理中有预算法而无条例的局面,在政府施政和国库管理中,既有法可依,又有章可循。
财政国库管理涉及到预算的执行、核算、报告等重要环节,是政府财政资金收支流转的总枢纽。财政国库管理高效、透明,就能很好发挥掌控纳税人“钱袋子”的功能,确保纳税人资金合规、高效使用。而如果财政国库管理低效、暗箱,纳税人资金能否按预算合规、高效使用就得不到保障,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也就大打折扣,进而也就弱化国家的预算能力和治理能力。因此,《条例》的出台,有利于通过现代国库制度改革的深化,推动现代预算制度改革,进一步推动国家治理能力提升和治理的现代化。
《条例》的出台,进一步细化了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在库款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条例》规定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理,明确了“中央国库业务应当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对中央财政负责、地方国库业务应当接受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地方财政负责”的业务分工。
《条例》的出台,明确了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在使得预算资金收支拨付中的职责划分和业务分工,有利于提高库管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这是因为财政国库管理涉及到收入收缴、支出拨付和动态监控、国库资金保值增值、财政经济形势预研预判、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库款管理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政府资产负债信息的反映与披露等诸多领域,需要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分工合作,才能顺畅运行。
《条例》的出台,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运行信息反馈的速度和质量。
《条例》规定各级国库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编报预算收入入库、解库、库款拨付以及库款余额情况的日报、旬报、月报和年报。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国库应当建立健全相互之间的预算收入对账制度,在预算执行中按月、按年核对预算收入的收纳以及库款拨付情况,保证预算收入的征收入库、库款拨付和库存金额准确无误。
财政是国家的“钱袋子”,而国库就是把好“钱袋子”的关口,对每一笔进出的纳税人资金都要监控好、核算好、报告好。财政预算的收支执行数据是经济运行情况的“晴雨表”,是统计数据里的“真金白银”,来不得半点虚假。财政收支数据反映的及时性、准确性和真实性也直接关系到国家宏观决策的定位与调整。
《条例》的出台,确保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体系的高效运转。
《条例》第66条明确规定:各级国库必须凭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签发的拨款凭证或者支付清算指令于当日办理资金拨付,并及时将款项转入收款单位的账户或者清算资金。各级国库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占压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财政国库接收到各部门汇总的支付申请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性校验后,向代理银行发送支付指令,各级国库及代理行必须当日办理资金拨付和清算。
本次《条例》的修订,将2001年以来的中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写进《条例》,财政资金运行由“层层转”变成“直通车”,各类财政收入通过国库集中收缴方式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各类财政支出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最终收款人,大幅提高了财政资金的运行效率,确保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体系的高效运转。
总体而言,《条例》的出台,解决了长期困扰中国国库制度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障碍,推动以“控制、运营、报告”为核心的现代国库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助力中国国家治理能力提升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作者肖鹏为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财政税务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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