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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荒地,谁开荒归谁吗?法院判决给出答案!
原创 覃坤 陆川县法院
自上世纪80年代起,村民梁某在一处“无主”坡地上开荒经营,至今已近40年。2020年,梁某已是耄耄之年,他打心底认为自己就是“地主”,可不曾料到村民小组长找上了门,要求其返还土地。8月20日,陆川法院对该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作出判决。
梁某是陆川县马坡镇硃砂村的村民。上世纪80年代,其所在的生产队分田到户,确定了各户承包的水田、坡地,但未开垦的坡岭一直未再分配给村民。但看着坡地荒芜,梁某感到着实可惜,闲不住的他便在坡地上开荒种植农作物。开荒面积最终增长至2.15亩。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收益,2017年3月,梁某将开荒土地中的1.2亩出租给他人经营沙石生意,从中收取租金,引发了其他村民的争议。2020年3月,梁某所在的村民小组经过集体讨论,通过了一项决议,并要求梁某返还占用的土地。双方纠纷经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村民小组遂于6月1日向陆川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土地,虽然被告占用经营,但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合法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该土地的所有权仍属于原告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原告为了填补在管理集体土地上存在的漏洞,原告经村民会议讨论所作出的决议,对该村民小组成员具有约束力,村民小组成员应严格执行。被告未把其占用用于出租他人经营沙石的土地返还给原告,已构成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集体土地约1.2亩,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谁开荒谁使用,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2020年8月20日,陆川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梁某返还出租给他人经营沙石的土地(位于旧玉陆公路边)约1.2亩给原告某村民小组。
原标题:《农村荒地,谁开荒归谁吗?法院判决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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