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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实施条例对预算绩效管理的影响
8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第729号,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新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自2014年8月新《预算法》通过后,经过六年蛰伏,新条例终于成文公布。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建设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成为了政府改革的重要关注点,“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为财政的新定位,成为推动构建“现代财政制度”的根本动因。预算制度是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新条例的修订进一步落实了财政改革以来的各项文件精神,为搭建现代财政制度提供了坚实磐石。
此次新条例在预算管理各环节细化和完善了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影响积极。
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首次将绩效写进了预算法,并明确了各级预算要讲求绩效的原则。新条例进一步细化了预算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对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更加明确,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开展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影响深远。
新条例明确了绩效评价的定义及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落脚点。新条例第二十条定义绩效评价为“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依据规范的程序,对预算资金的投入、使用过程、产出与效果进行系统和客观的评价”。该定义在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也与《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中对于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定义相辅相成。明确了绩效评价的前置核心要素——设定的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的对象——预算资金,以及绩效评价的内容——投入、过程、产出与效果。
从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角度来看,新条例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管理和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依据,打通了绩效评价与结果应用之间的联系路径。目前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还存在掣肘,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意识淡薄、运用形式单一、力度不足,问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凸显,新条例对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的强调,对于建立起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挂钩的机制,进一步强化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刚性约束,明确和硬化问责措施,规范管理、堵住漏洞、避免盲目投资等方面具有显著的积极作用。
预算管理以绩效为导向,将“花钱办事”的单向二维拓展到“花钱办事问效”的立体循环。从“预算花了完事”到“注重项目实效”的转变能从根源上遏制了劳民伤财的面子工程和形象工程,在当前财政收入增速放缓、公共需求刚性增长的情况下,为政府财政资源配置提供了优化路径,使财政资金花在刀刃上。
新条例清晰划分了政府财政部门及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于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责任、指导责任与监督责任。第五十一条明确了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预算资金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并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新条例将各部门和各单位设定为预算执行中绩效评价的主体,要求各部门、各单位从当前的被动“要我评价”转为主动“我要评价”,将更有利于整体提高政府部门的绩效管理理念,推动了各部门对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深度融合,有利于实现预算管理与绩效管理的有机结合和充分衔接,建立起各部门间的协同联动机制。
新条例赋予财政部门监督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管理有关工作,对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评价、考核的权力。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将对本级部门和预算单位、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作为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责。此次新条例赋予财政部门相关权力,进一步理顺和明确了财政部门在预算绩效管理中的指导责任和监管权力,将更助于预算绩效管理的全面实施。
总体而言,新条例中对预算绩效管理多突出的内容对于我国财政制度改革以及政府职能转型升级的影响是多层次、多方面的。短期来看,在目前“后疫情时代”的时代背景下,这些规定将进一步促进地方政府做好开源节流工作,应对当前财政收支缺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优化财政资源配置;长期而言,将推动公共服务领域下标准支出体系的建设以及公共品供给侧改革,成为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重要抓手与突破口。
(作者赵仕坤为北京中泽融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管理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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