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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行政诉讼有何特殊,让上海市级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
8月27日下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行政诉讼案件,坐在被告席的一方有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赵永峰。
该案是上海市市级机关首次由“一把手”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在静安法院的大法庭里,来自全市人社系统近百名领导干部旁听了庭审全过程,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当天开庭审理的是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浦东新区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上海市人社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
该案由上海静安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孙培江担任审判长,坐在被告席的除了有上海市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赵永峰以外,还有浦东新区人社局副局长张涛作为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2018年8月,原告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职工杨某在工作时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20年2月,浦东新区人社局经调查取证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原告向上海市人社局提起行政复议,上海市人社局经过认真查验复核,依法作出维持浦东新区人社局的认定工伤决定。原告对认定工伤决定和复议决定不服,向上海静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围绕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程序、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举证、质证,充分发表辩论意见。庭审规范有序,节奏紧凑合理,行政机关答辩准备充分,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最终,经合议庭评议,法庭当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现场旁听庭审,不仅让我了解了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也让我感受到法律的神圣与庄严。”一名旁听人员表示,庭审现场既是一次精彩的“现场教学”,同时也是关于社会保障的一次普法宣传。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中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黄永维曾表示,“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出具的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理由多种多样,原告经常就此提出质疑。”
为此,2020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程序、不能出庭的正当理由、出庭效果保障措施等等。其中明确,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上海市人社局局长赵永峰说,当天的庭审不仅对一个工伤认定案件的审理,其实是对政府依法行政行为的一种审查,“既要求我们结果正确、依法依据准确,另外还要求我们程序正确,程序正当。”
他指出,希望这样一次行政应诉庭审、旁听、讲评“三合一”活动,能让人社系统的领导干部亲历庭审过程,接受法治教育,通过行政应诉和旁听讲评查不足、补短板,体民意、恤民心,面对面聆听和回应老百姓的诉求,从而及时发现并改进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他表示,本次“三合一”活动是一个新的起点,接下来要求本系统各级领导都要出庭应诉。同时,人社部门将继续坚持“有件必核、有错必纠”的原则,从源头上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行政执法行为既要重实体,也要重程序,以经得起人民群众的检验。全市人社系统要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更加自觉地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持续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为全市人社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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